昆明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购买计划的公示
昆明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购买计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审计局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拟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 (略) 审计局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现将购买计划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代码B1202)
二、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 (略) 审计局
三、工作内容
根据档案整理要求, (略) 审计局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档案等进行整理、组卷、归档、装盒、著录、数字化扫描加工等事项。
四、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13.50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
五、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新成立公司需作出说明);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必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 (略) 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告知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6.在档案加工服务中没有重大违法、泄密记录;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目标要求
1.服务方需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及《 (略)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略) 审计局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组卷、归档、装盒、条目著录及数字化扫描加工等工作;
2.服务方在开展工作中,需对我单位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3.整理加工完成后的实体档案可顺 (略) 档案馆,电子数 (略) 档案馆数据库无缝对接。
七、服务期限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组卷、归档、装盒、数字化及移交等工作。
八、公示时间
2023年2月27日—3月3日(5个工作日)
九、购买方式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115号)规定,2021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该事项未达到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 (略) 审计局按照内控、财务制度,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略) 审计局
2023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审计局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拟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 (略) 审计局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现将购买计划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代码B1202)
二、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 (略) 审计局
三、工作内容
根据档案整理要求, (略) 审计局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档案等进行整理、组卷、归档、装盒、著录、数字化扫描加工等事项。
四、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13.50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
五、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新成立公司需作出说明);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必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 (略) 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告知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6.在档案加工服务中没有重大违法、泄密记录;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目标要求
1.服务方需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及《 (略)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略) 审计局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组卷、归档、装盒、条目著录及数字化扫描加工等工作;
2.服务方在开展工作中,需对我单位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3.整理加工完成后的实体档案可顺 (略) 档案馆,电子数 (略) 档案馆数据库无缝对接。
七、服务期限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组卷、归档、装盒、数字化及移交等工作。
八、公示时间
2023年2月27日—3月3日(5个工作日)
九、购买方式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115号)规定,2021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该事项未达到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 (略) 审计局按照内控、财务制度,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略) 审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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