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标投标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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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标投标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第三 (略) 招标投标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 (略)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公开、公平、 (略)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100号)等法律 (略) 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五)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六)依法办理异议答复。招标人是异议办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答复机制和招标投标项目异议报告制度,畅通异议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七)对于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兵团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师市《关于进 (略) 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依据《第三 (略) 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师办函〔2022〕6号)开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一)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兵 (略)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师市商务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师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师市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以下简称兵团第三分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提供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信息、见证、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负责开标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等相关招标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

  3.评标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师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要抽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

  (六)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中的监管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系统审核流程步骤,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负责向兵团交易中心 (略) 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权限,自主获取项目注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关键节点信息,实现在线监管。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投标程序

  (一)凡进入兵团第三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售招标文件和公告信息、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查验、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3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由财政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应由财政部门核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标准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稳定可行,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文件;

  2.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3.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申请核准。

  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进行发布。

  4.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

  对于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招标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相应期限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相关环节工作。

  8.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通知书,并于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的情况信息。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复核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4.组织开标、评标;

  5.草拟合同;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要明确招标人为异议处理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为投诉处理主体,并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三)师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参与串通 (略) 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依法公开。

  (四)由发改、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 (略) 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五、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诚实守信合法投标,自觉维护 (略) 场环境。

  (一)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标活动。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1.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2.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1.近三年内在兵团有无故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3.近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5.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兵团相关部门通报的;

  6.因失信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7.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参与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确保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承接工程业务的要求。

  (六)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更换人员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因重病或者重伤( (略) 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7.死亡的。

  因前款第2项至第6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兵团其他招投标项目。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廉洁、诚实履行专家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一)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动态管理各行业专家,做好专家的推荐、申请、审核、上报、信息更新维护、清退工作。

  一是发展改 (略) 粮食和能源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是工 (略) 工业和信息产业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三是财 (略) 经济、财务、审计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四是住 (略) (略) 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基础设施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五是交 (略) 交通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六是水 (略) 水利工程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七是农 (略) 农业类、畜牧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八是商 (略) 进口机电类设备采购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九是教 (略) 教育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十是卫 (略) 医疗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兵团行业部门的沟通,畅通专家入库渠道,及时推送综合评标专家资料,跟踪专家入库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1.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推送。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评标专家的分类信息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类执业证(如有)、退休证(如有)等相关证件,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兵团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兵团对应行业部门推送至兵团本级交易中心更新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2.由兵团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以下简称三分中心)代为收集、推送。房建、市政类评标专家既可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收集、推送,也可由三分中心代为收集评标专家的分类信息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类执业证(如有)、退休证(如有)等相关证件,收集 (略)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部门公章,由三分中心报兵团本级交易中心更新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评标专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条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专家的抽取、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进行监督。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三分中心,同时上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专家进行知识培训,根据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 (略) 行业部门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综合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督促三分中心做好对专家的评标现场管理,按职能权限相关程序上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将不合格的专家进行清退第三师招标评标范围。

  (五)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除国家、兵团另有规定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推荐3-5个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八)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存在违法违规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要求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

  三分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7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开展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一)三分中心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建立最严格的部门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内部岗位管理机制、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安全保障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切实守住安全底线,牢牢守住廉洁交易的生命线,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对有明显违纪违法事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报纪委监委。

  (二)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三)三分中心要积极与兵团交易中心本级沟通协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共享评标专家资源,扩大专家抽取范围,增加兵团本级专家使用量, (略) 评标专家不足短板,有效防范专家被围猎风险。

  (四)三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3.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资质验证、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 (略) 场主体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三分中心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师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三分中心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三分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八、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

  (四)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五)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实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报告,追究法律责任。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指 (略)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 (略) 招标投标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 (略)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公开、公平、 (略)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100号)等法律 (略) 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五)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六)依法办理异议答复。招标人是异议办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答复机制和招标投标项目异议报告制度,畅通异议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七)对于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兵团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师市《关于进 (略) 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依据《第三 (略) 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师办函〔2022〕6号)开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一)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兵 (略)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师市商务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师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师市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以下简称兵团第三分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提供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信息、见证、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负责开标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等相关招标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

  3.评标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师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要抽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

  (六)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中的监管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系统审核流程步骤,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负责向兵团交易中心 (略) 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权限,自主获取项目注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关键节点信息,实现在线监管。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投标程序

  (一)凡进入兵团第三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售招标文件和公告信息、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查验、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3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由财政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应由财政部门核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标准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稳定可行,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文件;

  2.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3.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申请核准。

  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进行发布。

  4.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

  对于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招标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相应期限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相关环节工作。

  8.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通知书,并于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的情况信息。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复核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4.组织开标、评标;

  5.草拟合同;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要明确招标人为异议处理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为投诉处理主体,并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三)师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参与串通 (略) 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依法公开。

  (四)由发改、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 (略) 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五、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诚实守信合法投标,自觉维护 (略) 场环境。

  (一)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标活动。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1.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2.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1.近三年内在兵团有无故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3.近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5.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兵团相关部门通报的;

  6.因失信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7.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参与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确保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承接工程业务的要求。

  (六)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更换人员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因重病或者重伤( (略) 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7.死亡的。

  因前款第2项至第6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兵团其他招投标项目。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廉洁、诚实履行专家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一)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动态管理各行业专家,做好专家的推荐、申请、审核、上报、信息更新维护、清退工作。

  一是发展改 (略) 粮食和能源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是工 (略) 工业和信息产业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三是财 (略) 经济、财务、审计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四是住 (略) (略) 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基础设施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五是交 (略) 交通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六是水 (略) 水利工程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七是农 (略) 农业类、畜牧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八是商 (略) 进口机电类设备采购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九是教 (略) 教育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十是卫 (略) 医疗类等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兵团行业部门的沟通,畅通专家入库渠道,及时推送综合评标专家资料,跟踪专家入库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1.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推送。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评标专家的分类信息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类执业证(如有)、退休证(如有)等相关证件,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兵团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兵团对应行业部门推送至兵团本级交易中心更新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2.由兵团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以下简称三分中心)代为收集、推送。房建、市政类评标专家既可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收集、推送,也可由三分中心代为收集评标专家的分类信息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类执业证(如有)、退休证(如有)等相关证件,收集 (略)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部门公章,由三分中心报兵团本级交易中心更新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评标专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条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专家的抽取、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进行监督。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三分中心,同时上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专家进行知识培训,根据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 (略) 行业部门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综合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督促三分中心做好对专家的评标现场管理,按职能权限相关程序上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将不合格的专家进行清退第三师招标评标范围。

  (五)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除国家、兵团另有规定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推荐3-5个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八)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存在违法违规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要求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

  三分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7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开展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一)三分中心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建立最严格的部门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内部岗位管理机制、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安全保障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切实守住安全底线,牢牢守住廉洁交易的生命线,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对有明显违纪违法事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报纪委监委。

  (二)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三)三分中心要积极与兵团交易中心本级沟通协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共享评标专家资源,扩大专家抽取范围,增加兵团本级专家使用量, (略) 评标专家不足短板,有效防范专家被围猎风险。

  (四)三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3.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资质验证、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 (略) 场主体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三分中心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师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三分中心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三分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八、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

  (四)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五)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实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报告,追究法律责任。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指 (略)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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