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关于《湖北金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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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关于《湖北金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24-*(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南湖新区农科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湖 (略) 生物质锅炉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1号

2023年2月6日

2

关于《钟祥龙行 (略) 年产500万双运动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2号

2023年2月10日


3

关于《湖北 (略) 天雅年产100万套汽摩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7号

2023年2月2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24-*(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南湖新区农科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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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湖 (略) 生物质锅炉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1号

2023年2月6日

2

关于《钟祥龙行 (略) 年产500万双运动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2号

2023年2月10日


3

关于《湖北 (略) 天雅年产100万套汽摩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钟环函[2023]17号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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