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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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香芒西路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东莞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项 (略) 东坑镇初坑村小塘7号A厂房一楼C10 (略) (略) 清溪镇香芒西路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迁建后,项目占地面积为132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迁建后,项目对产品及产能进行调整,取消天线罩的生产,仅保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年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14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因子主要有非*烷总烃、苯*烯、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非*烷总烃及苯*烯经收集采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烯厂界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不设厕所,项目员工如厕依托润深产业园内公共厕所解决,因此本项目无生活污水产生。项目冷却塔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切割工序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无外排污水,不设置污水排放口。3、噪声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工业聚集区,50m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经预测结果可知,经以上防护措施及墙体隔声和距离的自然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中,定期交由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2-2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工程分析内容不全,废气执行标准有误,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香芒西路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东莞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项 (略) 东坑镇初坑村小塘7号A厂房一楼C10 (略) (略) 清溪镇香芒西路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迁建后,项目占地面积为132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迁建后,项目对产品及产能进行调整,取消天线罩的生产,仅保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年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14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因子主要有非*烷总烃、苯*烯、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非*烷总烃及苯*烯经收集采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烯厂界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不设厕所,项目员工如厕依托润深产业园内公共厕所解决,因此本项目无生活污水产生。项目冷却塔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切割工序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无外排污水,不设置污水排放口。3、噪声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工业聚集区,50m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经预测结果可知,经以上防护措施及墙体隔声和距离的自然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中,定期交由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2-2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工程分析内容不全,废气执行标准有误,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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