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现将本项目环评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建设单位: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1号
总投资:133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建设内容
产品规模:长春应化 (常熟) 有限公司应客户需求, 拟建设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电子级稀释剂产品规格。技改完成后,稀释剂中的*二醇*醚(70~80%)、*二醇*醚*酸酯(20~30%)规格产品产能由原19000吨/年下降至17500 吨/年;新增*二醇*醚*酸酯(100%)规格产品产能1500吨/年,稀释剂总产能19000吨/年保持不变。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废气:本次技改项目稀释剂的生产利用现有的设备及管线,所用调合桶为密闭的,只在每个调合桶上部留有一个呼吸口并连接管道,经管道通过引风机排放有机废气。本项目罐区调合桶、稀释剂调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现有密闭的管道进行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的一套“活性炭+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现有已建的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洗桶、检测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现有的集气罩进行收集,集气罩对废气的收集率约90%,然后与成品灌充过程产生的废气一起依托现有已建的另一套“活性炭+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现有已建的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依托长春基地现有已建的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后接管 (略) 区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长江。 (略) 区 (略) 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废水产生量。目前该区域接管管网已经建成,具备接管条件、接管可行。
噪声:本项目建成后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有效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和利用,实现零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可减至最小程度,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风险:本项目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后,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本项目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的要求,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能够达标排放,因此,在建设方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充分重视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http://**-china.com/?mod=lists&class=15&type=47网查阅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与环评单位联系人联系。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项目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
2、公众对项目的了解情况;
3、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看法;
4、公众对建设项目建设所持态度;
5、您对建设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对建设项目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意见。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http://**-china.com/?mod=lists&class=15&type=47网查阅环评公众意见表,或者可与环评单位联系人联系。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1号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512-*
联系电子邮箱:zhibing_wang@ ccpgp.com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环评单位联系人:*工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025-*
环评单位联系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56号建威大厦501室
联系邮箱:[emailprotected]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详见附件。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现将本项目环评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建设单位: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1号
总投资:133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建设内容
产品规模:长春应化 (常熟) 有限公司应客户需求, 拟建设19000吨/年稀释剂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电子级稀释剂产品规格。技改完成后,稀释剂中的*二醇*醚(70~80%)、*二醇*醚*酸酯(20~30%)规格产品产能由原19000吨/年下降至17500 吨/年;新增*二醇*醚*酸酯(100%)规格产品产能1500吨/年,稀释剂总产能19000吨/年保持不变。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废气:本次技改项目稀释剂的生产利用现有的设备及管线,所用调合桶为密闭的,只在每个调合桶上部留有一个呼吸口并连接管道,经管道通过引风机排放有机废气。本项目罐区调合桶、稀释剂调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现有密闭的管道进行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的一套“活性炭+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现有已建的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洗桶、检测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现有的集气罩进行收集,集气罩对废气的收集率约90%,然后与成品灌充过程产生的废气一起依托现有已建的另一套“活性炭+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现有已建的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依托长春基地现有已建的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后接管 (略) 区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长江。 (略) 区 (略) 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废水产生量。目前该区域接管管网已经建成,具备接管条件、接管可行。
噪声:本项目建成后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有效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和利用,实现零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可减至最小程度,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风险:本项目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后,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本项目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的要求,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能够达标排放,因此,在建设方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充分重视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http://**-china.com/?mod=lists&=15&type=47网查阅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与环评单位联系人联系。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项目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
2、公众对项目的了解情况;
3、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看法;
4、公众对建设项目建设所持态度;
5、您对建设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对建设项目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意见。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http://**-china.com/?mod=lists&=15&type=47网查阅环评公众意见表,或者可与环评单位联系人联系。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长春应化(常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1号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512-*
联系电子邮箱:zhibing_wang@ ccpgp.com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环评单位联系人:*工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025-*
环评单位联系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56号建威大厦501室
联系邮箱:[emailprotected]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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