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公示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公示
1、收费对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
2、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3、收费标准:
序号 | 建设等级 | 单位 | 单价(元) |
1 |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 | 平方米 | 1500 |
2 |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 | 平方米 | 300 |
4、收费主体: (略)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6、收费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08〕4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条款内容: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颁布机关: (略) 、中央军委;实施日期:2008-01-08;2:法律法规名称:《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9〕23号;条款号:附 (略) 、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4项;条款内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略)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机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日期:2009-07-07;3:法律法规名称:《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依据文号:根据2010年7月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 (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颁布机关: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07-30;4: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发〔2001〕9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条款内容: (略) 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 (略) 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 (略) 、自治区、 (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颁布机关: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实施日期:2001-05-26;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颁布机关: (略) ;实施日期:1998-12-26;
7、收费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8、征收方式: (略)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的《缴费通知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减免政策摘录
减免标准 | 文件名称 | 减免项目 | 实施时间 |
减半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 | 2000.4.27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2015.1.1 | |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 | 2017.5.9 | |
《 (略) 财政厅 (略) 物价局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2015.6.1 | |
全部减免 | 《 (略) 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 | 1991.2.1 |
全部减免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2000.4.27 |
《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2007.8.7 | |
《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 2011.9.28 | |
《 (略) 人民政府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 |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改造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 | 2009.5.15 |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2011.2.28 | |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 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2009.4.8 | |
《 (略)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 2013.11.7 |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 2010.8.31 | ||
《 (略) 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冀教发〔2020〕14号) | 2020.2.24 | ||
全部减免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2015.1.1 |
按比例减免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 | 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 2010.1.28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 2019.7.12016.1.1-2019.6.30实施项目参照执行) |
10、监督举报电话:0312-*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01月13日
1、收费对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
2、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3、收费标准:
序号 | 建设等级 | 单位 | 单价(元) |
1 |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 | 平方米 | 1500 |
2 |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 | 平方米 | 300 |
4、收费主体: (略)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6、收费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08〕4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条款内容: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颁布机关: (略) 、中央军委;实施日期:2008-01-08;2:法律法规名称:《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9〕23号;条款号:附 (略) 、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4项;条款内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略)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机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日期:2009-07-07;3:法律法规名称:《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依据文号:根据2010年7月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 (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颁布机关: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07-30;4: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发〔2001〕9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条款内容: (略) 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 (略) 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 (略) 、自治区、 (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颁布机关: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实施日期:2001-05-26;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颁布机关: (略) ;实施日期:1998-12-26;
7、收费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8、征收方式: (略)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的《缴费通知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减免政策摘录
减免标准 | 文件名称 | 减免项目 | 实施时间 |
减半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 | 2000.4.27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2015.1.1 | |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 | 2017.5.9 | |
《 (略) 财政厅 (略) 物价局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2015.6.1 | |
全部减免 | 《 (略) 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 | 1991.2.1 |
全部减免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2000.4.27 |
《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2007.8.7 | |
《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 2011.9.28 | |
《 (略) 人民政府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 |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改造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 | 2009.5.15 |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2011.2.28 | |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 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2009.4.8 | |
《 (略)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 2013.11.7 |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 2010.8.31 | ||
《 (略) 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冀教发〔2020〕14号) | 2020.2.24 | ||
全部减免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2015.1.1 |
按比例减免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 | 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 2010.1.28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 2019.7.12016.1.1-2019.6.30实施项目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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