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8000吨高氯酸铵(粒度>15μm)(兼容高氯酸钾、高氯酸钠)、8000吨氯酸钾和500万立方米氢气回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8000吨高氯酸铵(粒度>15μm)(兼容高氯酸钾、高氯酸钠)、8000吨氯酸钾和500万立方米氢气回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年产8000吨高氯酸铵(粒度>15μm)(兼容高氯酸钾、高氯酸钠)、8000吨氯酸钾和500万立方米氢气回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水仙路与甘化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建设规模:高氯酸铵6000t/a、高氯酸钾1000t/a、高氯酸钠1000t/a、氯酸钾8000t/a、氢气500万m3/a。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为建设主车间(设置1条高氯酸铵生产线、1条高氯酸钠生产线、1条高氯酸钾生产线、1条氯酸钾生产线)、氢气充装间,辅助工程主要有科研楼、空压制氮间、机修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消防水池、供水、排水、循环水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液碱/盐酸罐区、氢气储罐、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碱液喷淋塔(二级喷淋)、旋风+布袋除尘器、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8077.55m2,项目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44万元,占项目投资的0.7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高氯酸钠生产线电解废气经碱液喷淋塔(二级喷淋)处理后经30m高1#排气筒排放,高氯酸钾干燥粉碎及包装粉尘、高氯酸钠包装粉尘、高氯酸铵干燥及包装粉尘、氯酸钾干燥粉碎及包装粉尘经各自生产线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汇至30m高2#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氯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排放限值。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采用气相平衡系统及耐压呼吸阀减少无组织废气生产,主车间加强主车间抽风,减缓无组织排放粉尘的影响, 颗粒物厂界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厂界浓度低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碱液喷淋塔废水全部回用于氯酸钠中间产品生产线氯化钠溶解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及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园区污水管网送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废编织袋、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废矿物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一般原料废包装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反渗透膜由设备厂家回收利用,溶解精制工序盐泥外售做为水泥厂原料。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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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年产8000吨高氯酸铵(粒度>15μm)(兼容高氯酸钾、高氯酸钠)、8000吨氯酸钾和500万立方米氢气回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水仙路与甘化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建设规模:高氯酸铵6000t/a、高氯酸钾1000t/a、高氯酸钠1000t/a、氯酸钾8000t/a、氢气500万m3/a。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为建设主车间(设置1条高氯酸铵生产线、1条高氯酸钠生产线、1条高氯酸钾生产线、1条氯酸钾生产线)、氢气充装间,辅助工程主要有科研楼、空压制氮间、机修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消防水池、供水、排水、循环水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液碱/盐酸罐区、氢气储罐、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碱液喷淋塔(二级喷淋)、旋风+布袋除尘器、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8077.55m2,项目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44万元,占项目投资的0.7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高氯酸钠生产线电解废气经碱液喷淋塔(二级喷淋)处理后经30m高1#排气筒排放,高氯酸钾干燥粉碎及包装粉尘、高氯酸钠包装粉尘、高氯酸铵干燥及包装粉尘、氯酸钾干燥粉碎及包装粉尘经各自生产线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汇至30m高2#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氯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排放限值。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采用气相平衡系统及耐压呼吸阀减少无组织废气生产,主车间加强主车间抽风,减缓无组织排放粉尘的影响, 颗粒物厂界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厂界浓度低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碱液喷淋塔废水全部回用于氯酸钠中间产品生产线氯化钠溶解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及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园区污水管网送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废编织袋、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废矿物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一般原料废包装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反渗透膜由设备厂家回收利用,溶解精制工序盐泥外售做为水泥厂原料。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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