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机械配件加工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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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机械配件加工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纺织机械配件加工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洋河镇艾山工业聚集区 青岛金华龙塑胶科技股份有限
建设单位:青岛金华龙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03月06日
项目概况:一、项 (略) 洋河镇艾山工业聚集区青岛金 (略) 院内。项目厂区东侧为青岛恒立 (略) ;南侧临黄张线,隔路为青岛新顺家具展销厅;西侧为青 (略) ;北侧为青岛恒 (略)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本次拟依托现有厂区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挤出机、混料机、90吨注塑机、吸塑机、粉碎机等合计24台(套)。主要新增原辅材料为ABS300吨/年、PVC80吨/年、钙粉80吨/年、PP40吨/年、液压油0.05吨/年、相关配件2000套/年等。项目达产后,年产规模新增1万套/年,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纺织机械配件4.6万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粉尘集中收集,依托现有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域”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注塑废气和吸塑废气集中收集,与现有的注塑废气共同经新增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挤出废气集中收集,与现有的挤出废气共同经新增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新增的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纺织机械配件加工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洋河镇艾山工业聚集区 青岛金华龙塑胶科技股份有限
建设单位:青岛金华龙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03月06日
项目概况:一、项 (略) 洋河镇艾山工业聚集区青岛金 (略) 院内。项目厂区东侧为青岛恒立 (略) ;南侧临黄张线,隔路为青岛新顺家具展销厅;西侧为青 (略) ;北侧为青岛恒 (略)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本次拟依托现有厂区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挤出机、混料机、90吨注塑机、吸塑机、粉碎机等合计24台(套)。主要新增原辅材料为ABS300吨/年、PVC80吨/年、钙粉80吨/年、PP40吨/年、液压油0.05吨/年、相关配件2000套/年等。项目达产后,年产规模新增1万套/年,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纺织机械配件4.6万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粉尘集中收集,依托现有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域”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注塑废气和吸塑废气集中收集,与现有的注塑废气共同经新增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挤出废气集中收集,与现有的挤出废气共同经新增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新增的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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