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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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新疆福路 (略) 委托新疆金辰 (略) 承担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福海 (略) 场旁

项目概要:项目占地面积*.98m2,总建筑面积25979.00 m2,其中:814张床位及配套用品、标准箱体839间、走廊箱体314间、整体卫浴747套、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地面硬化面积20800 m2、消防车道2305m(11525 m2)、普通道路1750 m2、铁栅栏围墙920m及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空调、医疗废弃物暂存设施、消毒设施等基础设施

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资金来源:银行贷款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福路 (略)

建设单位联系人:朱玉东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金辰 (略)

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0991-*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新疆环保产业协会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新疆福路 (略) 委托新疆金辰 (略) 承担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福海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福海 (略) 场旁

项目概要:项目占地面积*.98m2,总建筑面积25979.00 m2,其中:814张床位及配套用品、标准箱体839间、走廊箱体314间、整体卫浴747套、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地面硬化面积20800 m2、消防车道2305m(11525 m2)、普通道路1750 m2、铁栅栏围墙920m及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空调、医疗废弃物暂存设施、消毒设施等基础设施

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资金来源:银行贷款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福路 (略)

建设单位联系人:朱玉东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金辰 (略)

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0991-*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新疆环保产业协会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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