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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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对“贵州 (略) 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贵州 (略) 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

建设单位:贵州 (略)

建设地点: (略) 湄潭县天城镇德荣村皂角湾组(经纬度:107.*,27.*)

建设性质:新建

红线面积:*.32m2(261.5亩)

建设规模:年出栏肉猪60000头

建设内容:建设养殖栏舍和辅助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房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环境控制系统,配套水、电、气、绿化、环保、道路等工程设施。

本项目对照原环评及批复,变动情况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688号)分析详见下表。

表1 项目与重大变动清单对比分析一览表

序号

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情况

是否为重大变动

1

性质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项目开发及使用功能不变

2

规模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

生猪年存栏规模不变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本项目产能不变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
区,项目生产能力不变

5

地点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项目平面布置变化,东南面20m内皂角湾居民点(75人)未搬迁,新增敏感点但无环境防护距离

6

生产工艺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核算废水产生量较原项目增大,废水均用于农灌,不直接排放

7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发生变化

8

环境保护措施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1)无发酵机工序,无配套的活性炭除臭系统和15m排气筒排放,水泡粪采用固液分离后,猪粪和饲料渣暂存在集粪棚内,采取喷洒除臭剂,通风,粪便采取日产日清后送有机肥厂,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小于10%;(2)无沼气锅炉,沼气经脱硫后进入储气柜后点火燃烧无组织排放,未进行综合利用,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大于10%;(3)供暖从用电改为管道天然气,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4)污水处理工艺改为:采用UASB厌氧池代替黑膜,采用高级氧化代替MBBR,既格栅池—固液分离—黑膜沼气—两级AO—物化反应—MBBR—氧化塘工艺改为格栅池—固液分离—UASB厌氧池—两级AO—物化反应—高级氧化—氧化塘工艺,但执行标准不变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均处理后综合利用,不直接外排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项目所有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不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

11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优化;地下水防治措施由混凝土管沟+PE管排污+活动盖板改成混凝土包PVC管+检查井;土壤防治措施不变。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猪粪、饲料渣及污泥处置方式由发酵处理后袋装外售改为:厂内无发酵工序,猪粪和饲料渣暂存在集粪棚内,采取喷洒除臭剂,通风,粪便采取日产日清后送有机肥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检测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后,污泥经机械脱水(含水率约60%)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若检测判定为危险废物,则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2)医废暂存间10个(每个10㎡)改为建设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3)实际不产生废活性炭。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本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不变

综上分析,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有所变动,涉及供暖、平面布置、发酵工艺、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工艺及监测计划的变动,其中环评批复供暖为用电,实际供暖使用管道天然气,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以上;环评批复沼气使用锅炉综合利用,实际无沼气锅炉,沼气经脱硫后进入储气柜后点火燃烧无组织排放,未进行综合利用,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大于10%。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12.31)第6条的第(1)项,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的涉及重大变动,因此,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需编制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评主要内容

环评文本链接:http://**;提取码:Uu8H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总体来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与区域规划相符,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周边的群众及单位对项目建设较为支持;综上所述,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建设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通过在工程实施地张贴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告;公众还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索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众的意见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贵州 (略) 联系方式:区经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贵州 (略) 联系方式:陈工 *

、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接受委托――环评第一次公告――环境初步现状调查――环评工作方案编制及审查――收集资料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第二次公告及公众参与调查――报告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

主要工作内容: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监测和咨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因项目所涉及到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阐明工程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分析预测工程建设期、生产期所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害设防、因需制宜”的综合治理原则,针对不利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的链接:http://** 提取码:Bu4c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范围

公众对项目实施是否认可;公众就该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公众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本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后,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的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交公众意见表,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贵州 (略)

2023年2月28日

,贵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对“贵州 (略) 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贵州 (略) 年出栏60000头肉猪场建设项目(变更)

建设单位:贵州 (略)

建设地点: (略) 湄潭县天城镇德荣村皂角湾组(经纬度:107.*,27.*)

建设性质:新建

红线面积:*.32m2(261.5亩)

建设规模:年出栏肉猪60000头

建设内容:建设养殖栏舍和辅助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房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环境控制系统,配套水、电、气、绿化、环保、道路等工程设施。

本项目对照原环评及批复,变动情况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688号)分析详见下表。

表1 项目与重大变动清单对比分析一览表

序号

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情况

是否为重大变动

1

性质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项目开发及使用功能不变

2

规模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

生猪年存栏规模不变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本项目产能不变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
区,项目生产能力不变

5

地点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项目平面布置变化,东南面20m内皂角湾居民点(75人)未搬迁,新增敏感点但无环境防护距离

6

生产工艺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核算废水产生量较原项目增大,废水均用于农灌,不直接排放

7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发生变化

8

环境保护措施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1)无发酵机工序,无配套的活性炭除臭系统和15m排气筒排放,水泡粪采用固液分离后,猪粪和饲料渣暂存在集粪棚内,采取喷洒除臭剂,通风,粪便采取日产日清后送有机肥厂,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小于10%;(2)无沼气锅炉,沼气经脱硫后进入储气柜后点火燃烧无组织排放,未进行综合利用,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大于10%;(3)供暖从用电改为管道天然气,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4)污水处理工艺改为:采用UASB厌氧池代替黑膜,采用高级氧化代替MBBR,既格栅池—固液分离—黑膜沼气—两级AO—物化反应—MBBR—氧化塘工艺改为格栅池—固液分离—UASB厌氧池—两级AO—物化反应—高级氧化—氧化塘工艺,但执行标准不变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均处理后综合利用,不直接外排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项目所有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不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

11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优化;地下水防治措施由混凝土管沟+PE管排污+活动盖板改成混凝土包PVC管+检查井;土壤防治措施不变。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猪粪、饲料渣及污泥处置方式由发酵处理后袋装外售改为:厂内无发酵工序,猪粪和饲料渣暂存在集粪棚内,采取喷洒除臭剂,通风,粪便采取日产日清后送有机肥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检测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后,污泥经机械脱水(含水率约60%)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若检测判定为危险废物,则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2)医废暂存间10个(每个10㎡)改为建设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3)实际不产生废活性炭。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本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不变

综上分析,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有所变动,涉及供暖、平面布置、发酵工艺、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工艺及监测计划的变动,其中环评批复供暖为用电,实际供暖使用管道天然气,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以上;环评批复沼气使用锅炉综合利用,实际无沼气锅炉,沼气经脱硫后进入储气柜后点火燃烧无组织排放,未进行综合利用,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量大于10%。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12.31)第6条的第(1)项,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的涉及重大变动,因此,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需编制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评主要内容

环评文本链接:http://**;提取码:Uu8H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总体来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与区域规划相符,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周边的群众及单位对项目建设较为支持;综上所述,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建设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通过在工程实施地张贴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告;公众还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索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众的意见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贵州 (略) 联系方式:区经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贵州 (略) 联系方式:陈工 *

、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接受委托――环评第一次公告――环境初步现状调查――环评工作方案编制及审查――收集资料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第二次公告及公众参与调查――报告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

主要工作内容: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监测和咨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因项目所涉及到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阐明工程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分析预测工程建设期、生产期所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害设防、因需制宜”的综合治理原则,针对不利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的链接:http://** 提取码:Bu4c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范围

公众对项目实施是否认可;公众就该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公众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本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后,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的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交公众意见表,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贵州 (略)

2023年2月28日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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