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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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县发改审字〔2023〕21号


关于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照明需求和设施智慧化管理需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2-*-04-01-*)。

项目单位 (略) 管理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县城及乡镇集镇。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4200套智慧路灯,智慧路灯包含路灯灯杆、LED显示屏、视频监控设备、空气微站设备、广播设备、充电桩以及配套管控平台软件、服务器、强弱电线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25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专项债及自筹。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 (略) 管理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2月21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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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发改审字〔2023〕21号


关于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照明需求和设施智慧化管理需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智慧灯杆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2-*-04-01-*)。

项目单位 (略) 管理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县城及乡镇集镇。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4200套智慧路灯,智慧路灯包含路灯灯杆、LED显示屏、视频监控设备、空气微站设备、广播设备、充电桩以及配套管控平台软件、服务器、强弱电线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25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专项债及自筹。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 (略) 管理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2月21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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