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丘市豫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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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丘市豫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郑州 (略) 编制的《 (略) (略) 年产30000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安办事处李大夫庄厂房569号,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1万元,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工序位于封闭车间内,上方安装半密闭罩进行收集,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附件2排放建议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附录A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总量控制:废气:非*烷总烃:4.223t/a。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略)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郑州 (略) 编制的《 (略) (略) 年产30000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安办事处李大夫庄厂房569号,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1万元,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工序位于封闭车间内,上方安装半密闭罩进行收集,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附件2排放建议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附录A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总量控制:废气:非*烷总烃:4.223t/a。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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