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2023-02-1708: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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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2023-02-1708:31:49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
不动产登记类型及收费标准

(一) 住宅类

登记类型

登记费标准
(元/每件)

备注



1、首次登记

80

合法建设的住宅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费标准为零。
2、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不单独核发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证书的,按照财税[2019]45号文件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转移登记

80

购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




3、抵押权登记

80





4、地役权登记

80




(二) 非住宅类

1、首次登记

550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抵押权。



2、转移登记

550



(三)不收取登记费

1、变更登记

0

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查封登记

0




3、注销登记

0




4、预告登记

0




5、更正登记

0

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6、登记证明

0


二、
证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

1、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2、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
收费优惠减免

(一)登记费减半、不收取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1、异议登记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


(二)免收(征)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1、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6、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3、夫妻间权利人变更



4、因证书丢失、损坏等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四、
计费单位

按件收取

1、同一宗土地按一件收费



2、非同宗土地按多件收费

五、
登记费缴纳

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共同申请登记的由权利人缴纳



2、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缴纳



3、多个权利人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缴纳

文件依据: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2、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5月8日)
3、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9年6月8日)
4、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2日)

收取方式:柜台、微信、支付宝支付

监督举报电话:0315-*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
不动产登记类型及收费标准

(一) 住宅类

登记类型

登记费标准
(元/每件)

备注



1、首次登记

80

合法建设的住宅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费标准为零。
2、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不单独核发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证书的,按照财税[2019]45号文件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转移登记

80

购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




3、抵押权登记

80





4、地役权登记

80




(二) 非住宅类

1、首次登记

550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抵押权。



2、转移登记

550



(三)不收取登记费

1、变更登记

0

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查封登记

0




3、注销登记

0




4、预告登记

0




5、更正登记

0

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6、登记证明

0


二、
证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

1、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2、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
收费优惠减免

(一)登记费减半、不收取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1、异议登记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


(二)免收(征)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1、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6、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3、夫妻间权利人变更



4、因证书丢失、损坏等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四、
计费单位

按件收取

1、同一宗土地按一件收费



2、非同宗土地按多件收费

五、
登记费缴纳

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共同申请登记的由权利人缴纳



2、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缴纳



3、多个权利人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缴纳

文件依据: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2、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5月8日)
3、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9年6月8日)
4、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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