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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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域内人工林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和优化人工林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林长制机制建设,落实人工防护林“责、权、利”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布尔津县实际,草拟了《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在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后形成了《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1.传真方式:0906-*。2.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63.com。


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域内人工林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和优化人工林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林长制机制建设,落实人工防护林“责、权、利”的目标,现结合“林草固县”发展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布尔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林建设及管理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林指通过人工播种、植苗或扦插等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包括农田防护林、城市及乡村周边防风林、道路防护林、护渠林、村庄绿化、退耕还林等。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权属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农田防护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按照辖区范围进行统一监管,确保林木成活率(保存率)。

1、对承包或发包的土地,由承包或发包单位与用地单位(个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林木后期有人管理。

2、集体林权改革中将林权承包个人的,由林权使用权人对承包林地进行管理;林地权属为集体的,由集体统一管理。

(二)乡村外围防护林、村庄绿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村按照辖区范围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以水定林、见缝插绿、庭院绿化的要求,确保行政村绿化率不低于22%,乡(镇)和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进行监督。

(三)道路防护林。国、省道路两侧防护林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护;县、乡、村道路两侧防护林由乡镇进行管护。

(四)退耕还林。由退耕还林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部门、乡(镇)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

(五)义务植树造林。按照全县义务植树任务方案,种植单位实行一包三年制,即包种植、包管护、包成活,管护期间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85%的由原种植单位自行林木补植,费用由种植单位自行承担。三年后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验收,对保存率达到85%以上的林地移交所属乡(镇)。在此期间县林业和草原部门每年进行督促检查,并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人工林的有害生物防治。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防治”原则,当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管理者应立即报告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措施,确保有效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县、乡两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

第六条 监管责任

(一)全县各级林长按照片区监督人工林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对全县人工林地负监管责任,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并对所在乡镇和责任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做好后期跟踪检查。对问题拒不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地负监管责任,确保林相完整,围栏等附属设施完好。

第七条 部门责任

(一)县财政部门每年预算相应的经费用于人工林管护。

(二)县水利部门负责保障全县人工林地生态用水。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维护现有的斗、农渠系,保证渠系正常使用,特别是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工程时,要保证人工林的灌溉系统完整。

(四)县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对管护成效突出的大力宣传,对管护出现严重问题的及时曝光。

第八条 在人工林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要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人工林的防护功能。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地内架设电网、供排水网、通讯管网等;人为破坏人工林行为的按照《森林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种植人工林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验收,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的,责令人工林管护主体进行补植补造,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管理主体承担。

第十条 人工林本着依法、统筹、有序的原则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需要林木抚育或更新采伐林木的,需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办理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

第十一条 完善人工林管护考核机制,由县林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乡(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域内人工林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和优化人工林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林长制机制建设,落实人工防护林“责、权、利”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布尔津县实际,草拟了《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在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后形成了《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1.传真方式:0906-*。2.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63.com。


布尔津县人工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域内人工林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和优化人工林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林长制机制建设,落实人工防护林“责、权、利”的目标,现结合“林草固县”发展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布尔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林建设及管理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林指通过人工播种、植苗或扦插等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包括农田防护林、城市及乡村周边防风林、道路防护林、护渠林、村庄绿化、退耕还林等。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权属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农田防护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按照辖区范围进行统一监管,确保林木成活率(保存率)。

1、对承包或发包的土地,由承包或发包单位与用地单位(个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林木后期有人管理。

2、集体林权改革中将林权承包个人的,由林权使用权人对承包林地进行管理;林地权属为集体的,由集体统一管理。

(二)乡村外围防护林、村庄绿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村按照辖区范围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以水定林、见缝插绿、庭院绿化的要求,确保行政村绿化率不低于22%,乡(镇)和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进行监督。

(三)道路防护林。国、省道路两侧防护林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护;县、乡、村道路两侧防护林由乡镇进行管护。

(四)退耕还林。由退耕还林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部门、乡(镇)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

(五)义务植树造林。按照全县义务植树任务方案,种植单位实行一包三年制,即包种植、包管护、包成活,管护期间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85%的由原种植单位自行林木补植,费用由种植单位自行承担。三年后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验收,对保存率达到85%以上的林地移交所属乡(镇)。在此期间县林业和草原部门每年进行督促检查,并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人工林的有害生物防治。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防治”原则,当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管理者应立即报告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措施,确保有效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县、乡两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

第六条 监管责任

(一)全县各级林长按照片区监督人工林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对全县人工林地负监管责任,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并对所在乡镇和责任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做好后期跟踪检查。对问题拒不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地负监管责任,确保林相完整,围栏等附属设施完好。

第七条 部门责任

(一)县财政部门每年预算相应的经费用于人工林管护。

(二)县水利部门负责保障全县人工林地生态用水。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维护现有的斗、农渠系,保证渠系正常使用,特别是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工程时,要保证人工林的灌溉系统完整。

(四)县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对管护成效突出的大力宣传,对管护出现严重问题的及时曝光。

第八条 在人工林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要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人工林的防护功能。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地内架设电网、供排水网、通讯管网等;人为破坏人工林行为的按照《森林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种植人工林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验收,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的,责令人工林管护主体进行补植补造,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管理主体承担。

第十条 人工林本着依法、统筹、有序的原则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需要林木抚育或更新采伐林木的,需经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办理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

第十一条 完善人工林管护考核机制,由县林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乡(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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