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522破4号(2022)浙0522破4号公告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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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522破4号(2022)浙0522破4号公告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破产受理



(略) 长 (略)

公告

(2023)浙0522破4号

202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时3 (略) 长 (略) 第二十号法庭(地址: (略) 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略) 长 (略)

公告

(2023)浙0522破4号

202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时3 (略) 长 (略) 第二十号法庭(地址: (略) 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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