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3-03-01
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3-03-01
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8日,西昌生态环境局共作出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现将评价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4-*
通讯地址:西昌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审批时间 | 备注 |
1 | 凉山州华明报废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西环行审〔2023〕5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2 | 西昌航飞苦荞麦精深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6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3 | (略) 建材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7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4 | (略) 西乡城德水泥砖厂水泥制品系列产品项目 | 西环行审〔2023〕8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8日,西昌生态环境局共作出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现将评价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4-*
通讯地址:西昌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审批时间 | 备注 |
1 | 凉山州华明报废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西环行审〔2023〕5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2 | 西昌航飞苦荞麦精深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6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3 | (略) 建材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7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4 | (略) 西乡城德水泥砖厂水泥制品系列产品项目 | 西环行审〔2023〕8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8日,西昌生态环境局共作出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现将评价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4-*
通讯地址:西昌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审批时间 | 备注 |
1 | 凉山州华明报废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西环行审〔2023〕5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2 | 西昌航飞苦荞麦精深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6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3 | (略) 建材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7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4 | (略) 西乡城德水泥砖厂水泥制品系列产品项目 | 西环行审〔2023〕8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8日,西昌生态环境局共作出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现将评价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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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审批时间 | 备注 |
1 | 凉山州华明报废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西环行审〔2023〕5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2 | 西昌航飞苦荞麦精深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6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3 | (略) 建材加工项目 | 西环行审〔2023〕7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4 | (略) 西乡城德水泥砖厂水泥制品系列产品项目 | 西环行审〔2023〕8号 | 2023年2月28日 | 批复见附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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