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晨工艺品发展有限公司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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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晨工艺品发展有限公司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4日—1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158号A幢4-5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华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华 (略) 筹建,总投资100万元,选址于崇宏街158号A幢4-5楼,系租赁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4242m2,年产树脂工艺品80万件。公司职工人数9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碱水池废水、洗坯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同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注浆、搅拌、调漆、彩绘、喷漆、晾干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搅浆废气、注浆、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

打磨修坯粉尘经收集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彩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经过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和表4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沉淀污泥、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暂存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废硅胶、废模具、搅拌、抛光、修编及打磨过程产生收集的粉尘、废次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可回收利用厂家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3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

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4日—1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华 (略) 华晨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158号A幢4-5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华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华 (略) 筹建,总投资100万元,选址于崇宏街158号A幢4-5楼,系租赁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4242m2,年产树脂工艺品80万件。公司职工人数9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碱水池废水、洗坯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同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注浆、搅拌、调漆、彩绘、喷漆、晾干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搅浆废气、注浆、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

打磨修坯粉尘经收集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彩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经过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和表4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沉淀污泥、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暂存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废硅胶、废模具、搅拌、抛光、修编及打磨过程产生收集的粉尘、废次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可回收利用厂家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3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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