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 (略) 环 (略) 编制的《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江区双阳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1条20t/d焚烧炉生产线作为常态化运行生产线,对现有20t/d焚烧炉生产线尾气增加SCR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后转为应急备用,提升改造后常态化处置能力由16t/d提高到20t/d,应急情况下启用备用生产线,最大处置能力可以达到40t/d。同时,建设除臭系统对卸料大厅、上料操作区、污水站等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引进自动上料装置、自动消毒洗桶机、双效蒸发系统等辅助设施。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意见,本项目仅作为规划实施的过渡期在现有厂址建设,符合《 (略) “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略) “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略) 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专题会议纪要》(〔2022〕100号)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两条焚烧生产线各自配置1套烟气处理系统,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冷却+急冷中和+消石灰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两级喷淋塔+SCR脱硝”组合工艺处理后合并至1根35m烟囱排放;卸料大厅、上料操作区及污水站产生的少量臭气收集至除臭系统,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废气引入焚烧炉处理;现有焚烧炉出渣区强制换气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焚烧炉烟气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排放浓度限值;除臭系统尾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限值;现有焚烧炉出渣区强制换气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制,厂界无组织颗粒物、HCl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水污染防治。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废污水(洗桶废水、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规模为20m3/d的“栅格/沉淀+水解调节池+MBR膜反应器+消毒”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焚烧车间急冷中和,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污水、软水装置排放浓水和反冲洗水收集至急冷水箱,与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均回用于焚烧车间急冷中和,不外排。
污水处理站出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直流冷却水水质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各车间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污泥、废劳保用品、废转运桶、废机油及废包装袋与医疗废物一起进焚烧炉焚烧处置。软水装置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委托有处置能力单位处置。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略)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2.698吨/年,NOx≤6.143吨/年。项目SO2、NOx排放总量未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300m的厂界外区域。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你公司应按项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报 (略) 环 (略) 编制的《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江区双阳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1条20t/d焚烧炉生产线作为常态化运行生产线,对现有20t/d焚烧炉生产线尾气增加SCR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后转为应急备用,提升改造后常态化处置能力由16t/d提高到20t/d,应急情况下启用备用生产线,最大处置能力可以达到40t/d。同时,建设除臭系统对卸料大厅、上料操作区、污水站等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引进自动上料装置、自动消毒洗桶机、双效蒸发系统等辅助设施。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意见,本项目仅作为规划实施的过渡期在现有厂址建设,符合《 (略) “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略) “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略) 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改造项目专题会议纪要》(〔2022〕100号)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两条焚烧生产线各自配置1套烟气处理系统,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冷却+急冷中和+消石灰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两级喷淋塔+SCR脱硝”组合工艺处理后合并至1根35m烟囱排放;卸料大厅、上料操作区及污水站产生的少量臭气收集至除臭系统,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废气引入焚烧炉处理;现有焚烧炉出渣区强制换气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焚烧炉烟气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排放浓度限值;除臭系统尾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限值;现有焚烧炉出渣区强制换气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制,厂界无组织颗粒物、HCl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水污染防治。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废污水(洗桶废水、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规模为20m3/d的“栅格/沉淀+水解调节池+MBR膜反应器+消毒”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焚烧车间急冷中和,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污水、软水装置排放浓水和反冲洗水收集至急冷水箱,与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均回用于焚烧车间急冷中和,不外排。
污水处理站出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直流冷却水水质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各车间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污泥、废劳保用品、废转运桶、废机油及废包装袋与医疗废物一起进焚烧炉焚烧处置。软水装置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委托有处置能力单位处置。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略)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2.698吨/年,NOx≤6.143吨/年。项目SO2、NOx排放总量未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300m的厂界外区域。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你公司应按项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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