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新联社区第三石场口第2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 (略) (略) 虎门镇新联社区第三石场口第2 栋厂房及第 3 栋厂房(22°52′46.081″N,113°40′8.065″E)建设“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项目从事装饰板材的生产,共 44.4 万张,分为热压板与冷压板,年产量分别为 30 万张、14.4 万张。项目总投资 300 万元,占地面积3058m2,建筑面积 3058m2。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41′6.526″;北纬:22°51′49.72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涂胶、平贴、热压、冷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收集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固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3-0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水环境质量现状未更新;三、设备数量前后不一致;四、经纬度前后不一致;五、附图未引用最新总体规划;六、项目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分析不充分。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新联社区第三石场口第2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 (略) (略) 虎门镇新联社区第三石场口第2 栋厂房及第 3 栋厂房(22°52′46.081″N,113°40′8.065″E)建设“东莞市博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项目从事装饰板材的生产,共 44.4 万张,分为热压板与冷压板,年产量分别为 30 万张、14.4 万张。项目总投资 300 万元,占地面积3058m2,建筑面积 3058m2。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41′6.526″;北纬:22°51′49.72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涂胶、平贴、热压、冷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收集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固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3-0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水环境质量现状未更新;三、设备数量前后不一致;四、经纬度前后不一致;五、附图未引用最新总体规划;六、项目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分析不充分。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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