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7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7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3〕表7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桃城镇轻工新城A区3号,系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年产树脂工艺品2万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冷却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水帘柜和喷淋塔废水应循环使用,处理能力达到饱和,需定期更换,更换废水应按危险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应符合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打磨修边、吹灰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房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喷漆及晾干废气应经水帘柜+喷淋塔处理后汇同硅胶制模、搅浆、注浆成型、彩绘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应加强管理,定期清扫粉尘,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项目打磨修边、吹灰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硅胶制模、搅拌、注浆成型、调漆喷漆及晾干、彩绘及晾干等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准限值,二*苯、*酸*酯与*酸*酯合计、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非*烷总烃、二*苯、*酸*酯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2、3中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工业垃圾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2373/a,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2848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3〕表7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裕彬工艺制品生产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桃城镇轻工新城A区3号,系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年产树脂工艺品2万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冷却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水帘柜和喷淋塔废水应循环使用,处理能力达到饱和,需定期更换,更换废水应按危险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应符合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打磨修边、吹灰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房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喷漆及晾干废气应经水帘柜+喷淋塔处理后汇同硅胶制模、搅浆、注浆成型、彩绘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应加强管理,定期清扫粉尘,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项目打磨修边、吹灰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硅胶制模、搅拌、注浆成型、调漆喷漆及晾干、彩绘及晾干等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准限值,二*苯、*酸*酯与*酸*酯合计、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非*烷总烃、二*苯、*酸*酯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2、3中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工业垃圾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2373/a,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2848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