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漳州市御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漳州市御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闽漳环罚〔2023〕10号
(略)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4JU05
地址: (略) 芗城区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59点击查看>>*19
2022年11月15日,芗城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木制家具加工生产。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公司共有2个底漆喷漆房和1个面漆喷漆房,其中2个底漆喷漆房大门未进行密闭,属于敞开状态,底漆喷涂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油性漆喷漆作业,导致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得到密闭收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总经理李先福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 (略) 总经理李先福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总经理李先福已对现场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情况);
3.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布局和油性印刷生产线位置);
4.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喷漆房进行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
5.2022年11月 (略) 芗 (略) 法定代表人叶瑞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进行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原因);
6.公司环保手续节选(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7.2022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喷漆车间已经密闭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3〕1号), (略) 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经集体讨论研究,最终裁量人民币¥23214元整罚款额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214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闽漳环罚〔2023〕10号
(略)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4JU05
地址: (略) 芗城区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59点击查看>>*19
2022年11月15日,芗城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木制家具加工生产。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公司共有2个底漆喷漆房和1个面漆喷漆房,其中2个底漆喷漆房大门未进行密闭,属于敞开状态,底漆喷涂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油性漆喷漆作业,导致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得到密闭收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总经理李先福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 (略) 总经理李先福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总经理李先福已对现场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情况);
3.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布局和油性印刷生产线位置);
4.2022年11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喷漆房进行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
5.2022年11月 (略) 芗 (略) 法定代表人叶瑞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进行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原因);
6.公司环保手续节选(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7.2022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喷漆车间已经密闭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3〕1号), (略) 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经集体讨论研究,最终裁量人民币¥23214元整罚款额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214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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