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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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岭山镇厚大路大岭山段299号2栋202室
建设单位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大岭山镇厚大路大岭山段 299 号 2 栋 202 室(地理位置详见附图 2),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LM3W6U。厂址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53′46.091″ 东经:113°48′20.91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技术开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总占地面积约为 30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 3000m2,主要从事锂电池组的生产,年产锂电池组 93.75 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注塑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将注塑机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注塑机工位设置集气装置,将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较严值。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3-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116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岭山镇厚大路大岭山段299号2栋202室
建设单位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广东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大岭山镇厚大路大岭山段 299 号 2 栋 202 室(地理位置详见附图 2),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LM3W6U。厂址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53′46.091″ 东经:113°48′20.91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技术开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总占地面积约为 30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 3000m2,主要从事锂电池组的生产,年产锂电池组 93.75 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注塑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将注塑机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注塑机工位设置集气装置,将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较严值。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3-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116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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