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捷·翰林府11栋、12栋、13栋、15栋、16栋、17栋、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地下车库(四)-兴宁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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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翰林府11栋、12栋、13栋、15栋、16栋、17栋、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地下车库(四)-兴宁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兴宁敏 (略)
工程名称敏捷·翰林府11栋、12栋、13栋、15栋、16栋、17栋、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地下车库(四)
建设地址兴宁大道西侧
建设规模80640.13平方米合同价格19096.8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广东凯帕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海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蒋小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梅锦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谈永兴总监理工程师邬超谋王志军
合同工期2020.10.06~2023.09.05
状态正常
备注1.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07;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07;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兴市城规建字第【2021】029号;3.建筑结构层数:11栋、15栋/23F、12栋13栋、16栋17栋/24F、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1F、地下车库(四)/-2F;4.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冯云龙。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兴宁敏 (略)
工程名称敏捷·翰林府11栋、12栋、13栋、15栋、16栋、17栋、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地下车库(四)
建设地址兴宁大道西侧
建设规模80640.13平方米合同价格19096.8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广东凯帕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海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蒋小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梅锦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谈永兴总监理工程师邬超谋王志军
合同工期2020.10.06~2023.09.05
状态正常
备注1.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07;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07;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兴市城规建字第【2021】029号;3.建筑结构层数:11栋、15栋/23F、12栋13栋、16栋17栋/24F、22栋、23栋、25栋、垃圾收集站/1F、地下车库(四)/-2F;4.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冯云龙。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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