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前公示
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前公示
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 (略) (略) 海盐县海盐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地块2000年前为农田,于2000年左右开始建设,主要为海盐 (略) 、 (略) 、海盐太阳海制衣厂,后又增加 (略) 、交警大队违法车辆暂存处和 (略) 临时工棚。
2022年1月20日至1月22日,《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委托三位专家进行函审,函审后本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最终确定监测方案如下。
土壤:本地块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结合上述布点规范,本地块内共设9个点,地块外设置对照点1个,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溴*烷、石油烃C10-C40、锌、pH、总铬、p,p’-滴滴伊、p,p’-滴滴滴、o,p’-滴滴涕、p,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
地下水:本地块内设4个水质点,同时布设4个水位点,地块外设1个水质清洁对照点和水位点。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的35项指标(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VOCs类共26项(除氯*烷外与土壤因子一致)、SVOCs类共11项(与土壤因子保持一致)、石油烃C10-C40、pH、总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
本项目中土壤钻探、地下水建井由浙江悦嘉 (略) 承担,样品采集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主要由耐斯 (略) 承担。
采样时间:2022年03月11日、03月16日。
采集样品数量(不包括质控样):共采集10个土壤点位,5个地下水点位,土壤样品共计40个,地下水样品共计5个。
采集质控样品数量:共采集4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组地下水全程序空白、运输空白、设备空白样;1组土壤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样。
实验室分析时间: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
耐斯 (略) 是一家具有实验室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03月22日。本次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均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相应方法。
本次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均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相应方法。
根据此次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中除锰、钠、耗氧量、氨氮外所有参数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中锰、钠、耗氧量、氨氮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地块内各监测点指标与清洁对照点对比,未发生明显变化。石油烃C10~C40指标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 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锰、钠、耗氧量和氨氮为Ⅳ类水质。耗氧量、氨氮均为综合性、富营养化指标,超标倍数不多,且本地块距离杭州湾较近(约2.4km)受地域影响地块内钠偏高,不属于本场地的特征污染物,根据《姚家花苑西区排层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工程编号:YSKC17913(浙江山川 (略) ,2017年11月编制)中相关内容:“第二层(粉质粘土):灰黄、灰棕色,硬可塑状,局部软可塑状,中压缩性,铁锰质渲染”,受地域影响地块内锰偏高,不属于本地块特征污染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给出的致癌和非致癌毒性参数主要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氨氮和耗氧量并不包括在以上污染物中;而且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地下水中的氨氮和耗氧量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另外根据调查,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氨氮和耗氧量为Ⅳ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故氨氮和耗氧量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同时根据调查,附近居民由自来水厂供给自来水。项目所在地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目前也无开发利用计划。
根据此次土壤监测结果可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的45项、特征污染物考虑有机农药类中的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和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等指标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相关要求;同时锌和铬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A.1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其中溴*烷的检测浓度低于《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的居住用地限值。综上所述,本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综上,从监测结果来看,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未来可用于居住用地。
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 (略) (略) 海盐县海盐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地块2000年前为农田,于2000年左右开始建设,主要为海盐 (略) 、 (略) 、海盐太阳海制衣厂,后又增加 (略) 、交警大队违法车辆暂存处和 (略) 临时工棚。
2022年1月20日至1月22日,《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委托三位专家进行函审,函审后本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最终确定监测方案如下。
土壤:本地块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结合上述布点规范,本地块内共设9个点,地块外设置对照点1个,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溴*烷、石油烃C10-C40、锌、pH、总铬、p,p’-滴滴伊、p,p’-滴滴滴、o,p’-滴滴涕、p,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
地下水:本地块内设4个水质点,同时布设4个水位点,地块外设1个水质清洁对照点和水位点。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的35项指标(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VOCs类共26项(除氯*烷外与土壤因子一致)、SVOCs类共11项(与土壤因子保持一致)、石油烃C10-C40、pH、总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
本项目中土壤钻探、地下水建井由浙江悦嘉 (略) 承担,样品采集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主要由耐斯 (略) 承担。
采样时间:2022年03月11日、03月16日。
采集样品数量(不包括质控样):共采集10个土壤点位,5个地下水点位,土壤样品共计40个,地下水样品共计5个。
采集质控样品数量:共采集4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组地下水全程序空白、运输空白、设备空白样;1组土壤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样。
实验室分析时间: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
耐斯 (略) 是一家具有实验室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03月22日。本次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均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相应方法。
本次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均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相应方法。
根据此次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中除锰、钠、耗氧量、氨氮外所有参数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中锰、钠、耗氧量、氨氮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地块内各监测点指标与清洁对照点对比,未发生明显变化。石油烃C10~C40指标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 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锰、钠、耗氧量和氨氮为Ⅳ类水质。耗氧量、氨氮均为综合性、富营养化指标,超标倍数不多,且本地块距离杭州湾较近(约2.4km)受地域影响地块内钠偏高,不属于本场地的特征污染物,根据《姚家花苑西区排层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工程编号:YSKC17913(浙江山川 (略) ,2017年11月编制)中相关内容:“第二层(粉质粘土):灰黄、灰棕色,硬可塑状,局部软可塑状,中压缩性,铁锰质渲染”,受地域影响地块内锰偏高,不属于本地块特征污染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给出的致癌和非致癌毒性参数主要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氨氮和耗氧量并不包括在以上污染物中;而且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地下水中的氨氮和耗氧量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另外根据调查,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氨氮和耗氧量为Ⅳ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故氨氮和耗氧量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同时根据调查,附近居民由自来水厂供给自来水。项目所在地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目前也无开发利用计划。
根据此次土壤监测结果可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的45项、特征污染物考虑有机农药类中的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和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等指标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相关要求;同时锌和铬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A.1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其中溴*烷的检测浓度低于《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的居住用地限值。综上所述,本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综上,从监测结果来看,开发区西场路东侧、泾海路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未来可用于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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