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燕都立民污水处理站工程-8951dccef9324c1c9160d1fdd338c104-拟审查项目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燕都立民污水处理站工程-8951dccef9324c1c9160d1fdd338c104-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琉璃河镇平各庄村
公示时间:2023-03-09
受理时间:2023-02-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通过加盖收集及室内微负压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离子除臭系统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限值要求。废水:本项目收纳污水为平各庄村及周边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厌氧池+均衡池+混凝沉淀池+消毒+HT深度净化一体机+活性炭滤膜机”,处理后的污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612-2019)中4.1.1的规定(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890-2012)表1中的B 标准)。噪声: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内噪声较大的设备主要为污泥泵、污水泵、鼓风机、风机等,均设在地下或封闭设备间内,主要从声源治理、主要设备加装基础减振、消音器等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固废:栅渣、沉砂、脱水污泥委托北京 (略) 转运至北京高 (略) 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进行清运、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吕冠英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新国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琉璃河镇平各庄村
公示时间:2023-03-09
受理时间:2023-02-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通过加盖收集及室内微负压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离子除臭系统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限值要求。废水:本项目收纳污水为平各庄村及周边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厌氧池+均衡池+混凝沉淀池+消毒+HT深度净化一体机+活性炭滤膜机”,处理后的污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612-2019)中4.1.1的规定(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890-2012)表1中的B 标准)。噪声: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内噪声较大的设备主要为污泥泵、污水泵、鼓风机、风机等,均设在地下或封闭设备间内,主要从声源治理、主要设备加装基础减振、消音器等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固废:栅渣、沉砂、脱水污泥委托北京 (略) 转运至北京高 (略) 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进行清运、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吕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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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新国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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