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水利局关于遂宁市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遂宁市水利局关于遂宁市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遂水函〔2023〕8号
遂宁发展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金原工程 (略) 于2022年11月28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位于高新区西宁街道福光庙村(E105°31′39″N30°28′13″),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3.85hm2,均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农用地。项目挖方2.93万m3,填方总计4.74万m3,借方1.81万m3。本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046.00万元。项目计划2022年12月开工,2024年2月完工,总工期1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9.92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214.02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45.9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009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2%。
三、重点做好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月6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2022年修订版)
填表时间:2023.1.6 编号:遂水保费[2023]-01
项目名称 |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 | 建设地点 | 高新区 |
生产建设单位 | 遂宁发展 (略)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69Y |
法人代表姓名 及电话 | 米健 | 经办人 姓名及电话 | 朱江0825-* |
审批部门 | (略) 水利局 | 批复文号及时间 | 遂水函〔2022〕号 2023年1月6日 |
批复的征占用地面积(hm2)/开采量、采剥总量(m3) | 3.85hm2 | 征收标准 (元/m2) | 1.30 |
批复补偿费金额(万元) | 5.009 | 分成比例 | 中央10% 市级90% |
是否免征 | 否 | 免征依据 | |
征收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船山区税务局 | 是否按期缴纳 | 是t否¨ |
所属日期起 | 2023年1月6日 | 所属日期止 | 年 月 日 |
备注 | 1.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 2.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 3.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否t |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水利部门或其他负责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部门留存,一份由缴费人留存,一份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也可以使用接口交互方式交换)。
2.“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是”,请填写“所属日期起”、“所属日期止”两栏。“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否”,请填写“备注”栏信息。
3.备注信息内容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填写。例如:内容“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 否”填写到2022年12月31日(含)。
遂水函〔2023〕8号
遂宁发展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金原工程 (略) 于2022年11月28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位于高新区西宁街道福光庙村(E105°31′39″N30°28′13″),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3.85hm2,均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农用地。项目挖方2.93万m3,填方总计4.74万m3,借方1.81万m3。本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046.00万元。项目计划2022年12月开工,2024年2月完工,总工期1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9.92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214.02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45.9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009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2%。
三、重点做好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月6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2022年修订版)
填表时间:2023.1.6 编号:遂水保费[2023]-01
项目名称 | (略) 进出口食品加工集中功能区 | 建设地点 | 高新区 |
生产建设单位 | 遂宁发展 (略)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69Y |
法人代表姓名 及电话 | 米健 | 经办人 姓名及电话 | 朱江0825-* |
审批部门 | (略) 水利局 | 批复文号及时间 | 遂水函〔2022〕号 2023年1月6日 |
批复的征占用地面积(hm2)/开采量、采剥总量(m3) | 3.85hm2 | 征收标准 (元/m2) | 1.30 |
批复补偿费金额(万元) | 5.009 | 分成比例 | 中央10% 市级90% |
是否免征 | 否 | 免征依据 | |
征收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船山区税务局 | 是否按期缴纳 | 是t否¨ |
所属日期起 | 2023年1月6日 | 所属日期止 | 年 月 日 |
备注 | 1.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 2.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 3.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否t |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水利部门或其他负责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部门留存,一份由缴费人留存,一份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也可以使用接口交互方式交换)。
2.“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是”,请填写“所属日期起”、“所属日期止”两栏。“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否”,请填写“备注”栏信息。
3.备注信息内容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填写。例如:内容“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 否”填写到2022年12月31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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