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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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 (略) 五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R

法定代表人:杨易华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531

住所: (略) 开发区新星北路以西、香茅街以南交叉路口

受委托人:李*平? 电话号码:138点击查看>>*5668

我局于2023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五洲郦城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在新星北路以西、沿河路以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五洲郦城项目,规划批准共5栋,1#栋为1+19F;2#、3#栋为1+25F;4#、5#栋为1+24F,总建筑面积93891.1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9555.01㎡,地下部分建筑面积14336.1㎡);实建5栋,1#栋为1+19F;2#、3#栋为1+25F;4#、5#栋为1+24F,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91871.93㎡(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8576.31㎡,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为13452.56㎡)。该项目没有超容积率,2020年原规划分局盖章批准的施工图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8982.87㎡,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相差572.14㎡。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地上部分少建406.56㎡(因经开区分局采取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批准施工图,规划批准的面积以施工图为准);2、地下室少建883.54㎡;3、临中梁首府小区道路右侧地面车位及5#栋北侧的地面车位共计73个改为绿化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李*平身份证复印 (略) 五 (略) 全权委托李*平办理相关手续。

2、《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 (略) 五 (略) 建设的五洲郦城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总建筑面积9389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湘(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略) 五 (略)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860.21㎡。

4、《询问笔录》, (略) 五 (略) 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五洲郦城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五洲郦城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3年2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3〕001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3〕001号),你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关于临中梁首府小区道路右侧地面车位及5#栋北侧的地面车位共计73个改为绿化用地的问题,鉴于该改变行为已提前报经开区开发建设分局备案同意,车位优化后停车位个数未减少,且该改正行为已在小区进行了公示,住户无异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出具其满足规划需要的意见,同意经开区分局的意见;地上建筑面积少建406.56㎡,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规定,不予处罚。

地下室少建883.54㎡,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地下室少建的883.54㎡,按该项目工程造价1031元/㎡的5%(即52元/个)作出罚款人民币45944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日

当事人: (略) 五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R

法定代表人:杨易华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531

住所: (略) 开发区新星北路以西、香茅街以南交叉路口

受委托人:李*平? 电话号码:138点击查看>>*5668

我局于2023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五洲郦城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在新星北路以西、沿河路以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五洲郦城项目,规划批准共5栋,1#栋为1+19F;2#、3#栋为1+25F;4#、5#栋为1+24F,总建筑面积93891.1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9555.01㎡,地下部分建筑面积14336.1㎡);实建5栋,1#栋为1+19F;2#、3#栋为1+25F;4#、5#栋为1+24F,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91871.93㎡(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8576.31㎡,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为13452.56㎡)。该项目没有超容积率,2020年原规划分局盖章批准的施工图地上部分建筑面积78982.87㎡,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相差572.14㎡。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地上部分少建406.56㎡(因经开区分局采取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批准施工图,规划批准的面积以施工图为准);2、地下室少建883.54㎡;3、临中梁首府小区道路右侧地面车位及5#栋北侧的地面车位共计73个改为绿化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李*平身份证复印 (略) 五 (略) 全权委托李*平办理相关手续。

2、《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 (略) 五 (略) 建设的五洲郦城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总建筑面积9389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湘(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略) 五 (略)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860.21㎡。

4、《询问笔录》, (略) 五 (略) 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五洲郦城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五洲郦城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3年2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3〕001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3〕001号),你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关于临中梁首府小区道路右侧地面车位及5#栋北侧的地面车位共计73个改为绿化用地的问题,鉴于该改变行为已提前报经开区开发建设分局备案同意,车位优化后停车位个数未减少,且该改正行为已在小区进行了公示,住户无异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出具其满足规划需要的意见,同意经开区分局的意见;地上建筑面积少建406.56㎡,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规定,不予处罚。

地下室少建883.54㎡,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地下室少建的883.54㎡,按该项目工程造价1031元/㎡的5%(即52元/个)作出罚款人民币45944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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