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 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 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 1.5 元/人·月)。 2.农贸、 (略) 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 0.8 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 0.5 元/座 · 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 20元/户·月 50-100 平方米 0.6 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 0.5 元/平方米·月 500-1000 平方米 0.4 元/平方米·月1000-5000 平方米 0.3 元/平方米·月5000 平方米以上 0.2 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 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 平方米 1.0 元/平方米·月 100-500 平方米 0.9 元/平方米·月 500-1000 平方米 0.8 元/平方米·月 1000-5000 平方米 0.7 元/平方米·月 5000 平方米以上 0.5 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 50 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 户/人/月/床/平米/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县城规划区(包括建制镇)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 (略) 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
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正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 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 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 1.5 元/人·月)。 2.农贸、 (略) 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 0.8 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 0.5 元/座 · 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 20元/户·月 50-100 平方米 0.6 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 0.5 元/平方米·月 500-1000 平方米 0.4 元/平方米·月1000-5000 平方米 0.3 元/平方米·月5000 平方米以上 0.2 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 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 平方米 1.0 元/平方米·月 100-500 平方米 0.9 元/平方米·月 500-1000 平方米 0.8 元/平方米·月 1000-5000 平方米 0.7 元/平方米·月 5000 平方米以上 0.5 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 50 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 户/人/月/床/平米/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县城规划区(包括建制镇)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 (略) 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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