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社分局环境执法流程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社分局环境执法流程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现场执法工作流程(试行)
1、按照执法计划、执法派单安排,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载明信息,了解被检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确定检查项目;
2、利用走行车、无人机、便携式执法设备在被检查单位周边了解企业排污现状;
3、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出示执法证,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4、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来意,对在周边发现有疑似违法行为的先行固定证据。
5、查阅被检查单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审批事项,明确检查项目的要求;
6、进入生产现场后,对照检查项目,按照《水、气、固废、噪声、数据、建设项目执法流程》、清单式执法项目检查表的各项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同时进行拍照取证;
7、组织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反馈工作,对被检查项目落实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反馈,提出要求;
8、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9、协助被检查单位记录检查情况,做好执法留痕、双向监督工作;
10、检查结束后,建立清单式执法动态管理台账;
11、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科室依法处理。
12、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回头看”,全流程、闭环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六项标准化流程(试行)》
(一)流域水环境执法流程
1、检查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原辅材料选用、储存、运输及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工业特征污染物工艺、设施、储存点、车间等区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雨排口不规范等情况,严厉打击工业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标排放。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3、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水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稀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法问题。
4、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监测,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在线仪器比对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运维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5、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项目等情况。
6、检查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入河流断面水质、沿岸直排污染源整治、养殖环境治理等污染防治情况。
(二)大气污染执法流程
1、检查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原辅材料选用、储存、运输及使用情况,关注工业特征污染物工艺、设施、储存点、车间等区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严厉打击工业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标排放。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3、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旁路偷排、稀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落实重点时段错峰生产等方面违法问题。
4、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监测,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在线仪比对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运维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5、检查企业VOCs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及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治污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有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废气收集等无组织环节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动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以及化工企业检修计划和检修期间VOCs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环节。
6、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
7、检查重点行业碳排放企业排放报告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准确性,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检查是否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三)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执法流程
1、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
2、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等落实情况,用途变更为“二公一住”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3、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落实情况。
4、对涉危险废物犯罪案件线索向上流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线索延伸检查。
5、 (略) 、医学观察隔离点、医废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6、对重大危废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四)生态环境数据执法流程
1、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2、检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关键参数,通过设备模拟功能凭空生成数据,采取人工遮挡、稀释、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改变样品性质、远程登录数据采集仪删除数据日志记录等违法犯罪行为。
3、重点检查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设备故障维修、运行维护质量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虚假报备仪器故障、超标期间维护设备干扰正常监测、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等行为。
(五)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流程
1、检查工业生产活动中是否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工业噪声,是否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处理无证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2、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或移送发现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建筑施工噪声;
3、会同相关部门或移送发现的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交通运输噪声。
4、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高考期间、重要会议、特殊时段的“静音”执法行动。
(六)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工作流程
1、检查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检查环评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3、检查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
4、检查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是否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
5、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情况;
6、对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现场执法工作流程(试行)
1、按照执法计划、执法派单安排,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载明信息,了解被检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确定检查项目;
2、利用走行车、无人机、便携式执法设备在被检查单位周边了解企业排污现状;
3、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出示执法证,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4、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来意,对在周边发现有疑似违法行为的先行固定证据。
5、查阅被检查单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审批事项,明确检查项目的要求;
6、进入生产现场后,对照检查项目,按照《水、气、固废、噪声、数据、建设项目执法流程》、清单式执法项目检查表的各项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同时进行拍照取证;
7、组织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反馈工作,对被检查项目落实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反馈,提出要求;
8、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9、协助被检查单位记录检查情况,做好执法留痕、双向监督工作;
10、检查结束后,建立清单式执法动态管理台账;
11、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科室依法处理。
12、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回头看”,全流程、闭环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六项标准化流程(试行)》
(一)流域水环境执法流程
1、检查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原辅材料选用、储存、运输及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工业特征污染物工艺、设施、储存点、车间等区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雨排口不规范等情况,严厉打击工业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标排放。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3、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水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稀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法问题。
4、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监测,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在线仪器比对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运维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5、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项目等情况。
6、检查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入河流断面水质、沿岸直排污染源整治、养殖环境治理等污染防治情况。
(二)大气污染执法流程
1、检查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原辅材料选用、储存、运输及使用情况,关注工业特征污染物工艺、设施、储存点、车间等区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严厉打击工业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标排放。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3、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旁路偷排、稀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落实重点时段错峰生产等方面违法问题。
4、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监测,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在线仪比对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运维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5、检查企业VOCs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及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治污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有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废气收集等无组织环节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动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以及化工企业检修计划和检修期间VOCs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环节。
6、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
7、检查重点行业碳排放企业排放报告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准确性,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检查是否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三)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执法流程
1、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
2、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等落实情况,用途变更为“二公一住”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3、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落实情况。
4、对涉危险废物犯罪案件线索向上流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线索延伸检查。
5、 (略) 、医学观察隔离点、医废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6、对重大危废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四)生态环境数据执法流程
1、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2、检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关键参数,通过设备模拟功能凭空生成数据,采取人工遮挡、稀释、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改变样品性质、远程登录数据采集仪删除数据日志记录等违法犯罪行为。
3、重点检查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设备故障维修、运行维护质量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虚假报备仪器故障、超标期间维护设备干扰正常监测、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等行为。
(五)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流程
1、检查工业生产活动中是否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工业噪声,是否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处理无证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2、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或移送发现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建筑施工噪声;
3、会同相关部门或移送发现的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交通运输噪声。
4、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高考期间、重要会议、特殊时段的“静音”执法行动。
(六)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工作流程
1、检查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检查环评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3、检查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
4、检查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是否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
5、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情况;
6、对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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