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拟对浙江方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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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拟对浙江方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污染防治措施

1

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建设项目

浙江方 (略)

(略) 乌镇镇和顺路168号2幢

浙江 (略)

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纳管,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最终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至钱塘江,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废气主要为机加工废气(颗粒物)、焊接废气(颗粒物)、抛丸粉尘(颗粒物)、喷塑粉尘(颗粒物)以及烘干废气(VOCs、臭气浓度)。抛丸粉尘经自带的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打磨、抛光工序生产线密闭,机加工废气(打磨、抛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喷塑工序生产线密闭,喷塑粉尘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在烘箱进、出口设置集气装置,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散热器+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新污染源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抛丸、机加工、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标准参照非*烷总烃,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项目仅1幢厂房,厂房外即为厂界,因此按照从严执行的原则,本项目厂界(车间)外无组织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库,废切削液及金属屑、废机油、废抹布和手套、含油废包装桶、其他废包装物、废塑粉、其他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焊渣、不合格品、收集粉尘、废砂轮、废抛光盘、废钢丸、一般废过滤材料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污染防治措施

1

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建设项目

浙江方 (略)

(略) 乌镇镇和顺路168号2幢

浙江 (略)

年产80万套汽车内置玻璃升降器、20万套车厢五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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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纳管,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最终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至钱塘江,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废气主要为机加工废气(颗粒物)、焊接废气(颗粒物)、抛丸粉尘(颗粒物)、喷塑粉尘(颗粒物)以及烘干废气(VOCs、臭气浓度)。抛丸粉尘经自带的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打磨、抛光工序生产线密闭,机加工废气(打磨、抛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喷塑工序生产线密闭,喷塑粉尘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企业在烘箱进、出口设置集气装置,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散热器+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新污染源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抛丸、机加工、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标准参照非*烷总烃,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项目仅1幢厂房,厂房外即为厂界,因此按照从严执行的原则,本项目厂界(车间)外无组织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库,废切削液及金属屑、废机油、废抹布和手套、含油废包装桶、其他废包装物、废塑粉、其他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焊渣、不合格品、收集粉尘、废砂轮、废抛光盘、废钢丸、一般废过滤材料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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