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3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3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100万吨石英石、80万吨石英砂项目(变更) | (略) 煎茶铺镇南苏三路东侧 | (略) (略) | 中蓝 (略) | 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0%。项目在原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 (1)废气 新增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酸雾吸收净化塔+1根15m高排气筒(项目共计5条石英石、石英砂生产线,每条流水线治理措施均相同,共计5根排气筒DA011-DA015),新增污染物种类氯化氢。 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产生的HCl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氯化氢)标准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水洗振筛废水、第一次筛分后脱水废水、进出入车辆车轮冲洗废水、压滤装置产生的废液经三格沉淀池处理;酸洗桶水洗产生的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脱酸工序产生的废水、脱酸后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水洗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第二次筛分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酸碱中和沉淀+脱盐+絮凝沉淀(陶瓷压滤)+过滤装置+清水池,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后,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项目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合理布局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的有关规定。 |
2 |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年产60万套展架项目 | (略) 康仙庄镇徐各庄村东 |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 | 河北 (略) | 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5104m2,总建筑面积4500m2,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 (1)废气 焊接工序: 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集中焊烟净化器处理,经1根15m排气筒(P1)排放; 抛丸工序: 2台抛丸机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P2);喷粉工序: 4个喷室分别经1套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共4套)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1套),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3)排放;水洗后烘干工序废气: 集气罩收集后,经1根15m排气筒(P4)排放;固化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排气筒(P5)排放。 项目运营期焊接废气、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喷涂工序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烘干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无组织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喷淋液配置用水全部消耗;喷淋室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补充水全部消耗;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 (3)噪声 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要求。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100万吨石英石、80万吨石英砂项目(变更) | (略) 煎茶铺镇南苏三路东侧 | (略) (略) | 中蓝 (略) | 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0%。项目在原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 (1)废气 新增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酸雾吸收净化塔+1根15m高排气筒(项目共计5条石英石、石英砂生产线,每条流水线治理措施均相同,共计5根排气筒DA011-DA015),新增污染物种类氯化氢。 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产生的HCl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氯化氢)标准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水洗振筛废水、第一次筛分后脱水废水、进出入车辆车轮冲洗废水、压滤装置产生的废液经三格沉淀池处理;酸洗桶水洗产生的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脱酸工序产生的废水、脱酸后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水洗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第二次筛分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酸碱中和沉淀+脱盐+絮凝沉淀(陶瓷压滤)+过滤装置+清水池,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后,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项目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合理布局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的有关规定。 |
2 |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年产60万套展架项目 | (略) 康仙庄镇徐各庄村东 |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 | 河北 (略) | 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5104m2,总建筑面积4500m2,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 (1)废气 焊接工序: 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集中焊烟净化器处理,经1根15m排气筒(P1)排放; 抛丸工序: 2台抛丸机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P2);喷粉工序: 4个喷室分别经1套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共4套)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1套),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3)排放;水洗后烘干工序废气: 集气罩收集后,经1根15m排气筒(P4)排放;固化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排气筒(P5)排放。 项目运营期焊接废气、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喷涂工序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烘干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无组织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喷淋液配置用水全部消耗;喷淋室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补充水全部消耗;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 (3)噪声 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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