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3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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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3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0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年产100万吨石英石、80万吨石英砂项目(变更)
(略) 煎茶铺镇南苏三路东侧
(略) (略)
中蓝 (略)
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0%。项目在原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1)废气
新增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酸雾吸收净化塔+1根15m高排气筒(项目共计5条石英石、石英砂生产线,每条流水线治理措施均相同,共计5根排气筒DA011-DA015),新增污染物种类氯化氢。
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产生的HCl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氯化氢)标准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水洗振筛废水、第一次筛分后脱水废水、进出入车辆车轮冲洗废水、压滤装置产生的废液经三格沉淀池处理;酸洗桶水洗产生的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脱酸工序产生的废水、脱酸后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水洗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第二次筛分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酸碱中和沉淀+脱盐+絮凝沉淀(陶瓷压滤)+过滤装置+清水池,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后,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项目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合理布局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的有关规定。
2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年产60万套展架项目
(略) 康仙庄镇徐各庄村东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
河北 (略)
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5104m2,总建筑面积4500m2,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1)废气
焊接工序:
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集中焊烟净化器处理,经1根15m排气筒(P1)排放;
抛丸工序:
2台抛丸机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P2);喷粉工序:
4个喷室分别经1套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共4套)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1套),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3)排放;水洗后烘干工序废气:
集气罩收集后,经1根15m排气筒(P4)排放;固化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排气筒(P5)排放。
项目运营期焊接废气、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喷涂工序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烘干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无组织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喷淋液配置用水全部消耗;喷淋室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补充水全部消耗;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
(3)噪声
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0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年产100万吨石英石、80万吨石英砂项目(变更)
(略) 煎茶铺镇南苏三路东侧
(略) (略)
中蓝 (略)
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0%。项目在原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1)废气
新增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酸雾吸收净化塔+1根15m高排气筒(项目共计5条石英石、石英砂生产线,每条流水线治理措施均相同,共计5根排气筒DA011-DA015),新增污染物种类氯化氢。
配酸桶、储酸桶、酸洗工序产生的HCl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氯化氢)标准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水洗振筛废水、第一次筛分后脱水废水、进出入车辆车轮冲洗废水、压滤装置产生的废液经三格沉淀池处理;酸洗桶水洗产生的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脱酸工序产生的废水、脱酸后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水洗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第二次筛分后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酸碱中和沉淀+脱盐+絮凝沉淀(陶瓷压滤)+过滤装置+清水池,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后,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项目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合理布局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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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年产60万套展架项目
(略) 康仙庄镇徐各庄村东
(略) 康仙庄得劲五金制品厂
河北 (略)
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5104m2,总建筑面积4500m2,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1)废气
焊接工序:
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集中焊烟净化器处理,经1根15m排气筒(P1)排放;
抛丸工序:
2台抛丸机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P2);喷粉工序:
4个喷室分别经1套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共4套)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1套),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3)排放;水洗后烘干工序废气:
集气罩收集后,经1根15m排气筒(P4)排放;固化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排气筒(P5)排放。
项目运营期焊接废气、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喷涂工序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烘干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无组织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喷淋液配置用水全部消耗;喷淋室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补充水全部消耗;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
(3)噪声
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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