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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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索 引 号:GCX0054/2023-01205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3-0609:43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5号

广昌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毛炳荣,地址:旴江镇清水村。

根据广昌县医保局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重复收费被我局稽核人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康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康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18892.51元,作1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8892.51元。

广昌康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日

  • 索 引 号:GCX0054/2023-01205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3-0609:43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5号

广昌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毛炳荣,地址:旴江镇清水村。

根据广昌县医保局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重复收费被我局稽核人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康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康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18892.51元,作1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8892.51元。

广昌康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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