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索 引 号:GCX0054/2023-01202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2号
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危萌兰,地址: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9号。
(略) 飞行检查组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二)、(四)、(六)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用药明细,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二)、(四)、(六)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对串换收费的11938.57元作一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1938.57元。
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索 引 号:GCX0054/2023-01202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2号
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危萌兰,地址: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9号。
(略) 飞行检查组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二)、(四)、(六)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用药明细,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二)、(四)、(六)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串换收费、虚记收费、过度诊疗、管理问题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对串换收费的11938.57元作一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1938.57元。
广昌县大众莲花药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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