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渑池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渑池县建成区:建设路希望大道以西、连霍高速以东、涧河以北、韶州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和果园工贸区、天坛产业集聚区。
(二)完成“双替代”区域:果园乡;城关镇;仰韶镇中涧村、乔岭村、崇村、贺滹沱;天池镇张吕村、鹿寺村、杜村沟村、东坡头村、藕池安置点、笃忠安置点、西天池安置点、陈沟安置点、杜村沟安置点;陈村乡南庄安置点、五爱村、黄花村、鱼池村、苜蓿安置点、范洼安置点;英豪镇镇区安置点、东七里安置点、王都安置点;坡头乡不召寨、城头村;张村镇荆村、苏秦村、漏泉村;南村乡关底安置点、青山安置点;仁村乡仁村安置点、红花窝安置点、杨河安置点、雪白安置点;洪阳镇刘村安置点、柳庄安置点;段村乡南岭安置点、段村安置点、中关安置点、四龙庙安置点。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禁燃区范围将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已建成受工艺限制需配比使用煤粉的重点工业企业)外,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位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燃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作为供热的补充。
(二)国家、省、市规定禁止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C}三、{C}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内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其他区域烧烤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五、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六、各相关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科技、城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的燃煤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或者违规销售、使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燃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设施,并处相应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3日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渑池县建成区:建设路希望大道以西、连霍高速以东、涧河以北、韶州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和果园工贸区、天坛产业集聚区。
(二)完成“双替代”区域:果园乡;城关镇;仰韶镇中涧村、乔岭村、崇村、贺滹沱;天池镇张吕村、鹿寺村、杜村沟村、东坡头村、藕池安置点、笃忠安置点、西天池安置点、陈沟安置点、杜村沟安置点;陈村乡南庄安置点、五爱村、黄花村、鱼池村、苜蓿安置点、范洼安置点;英豪镇镇区安置点、东七里安置点、王都安置点;坡头乡不召寨、城头村;张村镇荆村、苏秦村、漏泉村;南村乡关底安置点、青山安置点;仁村乡仁村安置点、红花窝安置点、杨河安置点、雪白安置点;洪阳镇刘村安置点、柳庄安置点;段村乡南岭安置点、段村安置点、中关安置点、四龙庙安置点。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禁燃区范围将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已建成受工艺限制需配比使用煤粉的重点工业企业)外,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位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燃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作为供热的补充。
(二)国家、省、市规定禁止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C}三、{C}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内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其他区域烧烤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五、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六、各相关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科技、城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的燃煤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或者违规销售、使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燃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设施,并处相应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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