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区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费基金项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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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区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费基金项目的公示

【收费项目】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收费标准】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 (略) 万全区税务局。

【计费单位】

每月、每次、每季。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 (略) 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略) 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略) 维护建设税。

3.《 (略)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 (略)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收费范围】

(略) 万全区。

【收费对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方式】

缴纳义务人应选择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的申报周期,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规定】

1、对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免收。

2、自2010年5月25日起, (略) 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略)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略) 有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费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略) 减征幅度为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6、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略) 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略)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7、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略) 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略)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8、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 (略) 、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 (略) 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略)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略)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略)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9项、第10项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费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略) 减征幅度为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监督举报电话】

0313-*

【收费项目】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收费标准】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 (略) 万全区税务局。

【计费单位】

每月、每次、每季。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 (略) 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略) 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略) 维护建设税。

3.《 (略)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 (略)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收费范围】

(略) 万全区。

【收费对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方式】

缴纳义务人应选择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的申报周期,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规定】

1、对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免收。

2、自2010年5月25日起, (略) 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略)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略) 有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费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略) 减征幅度为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6、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略) 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略)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7、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略) 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略)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8、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 (略) 、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 (略) 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略)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略)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略)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9项、第10项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费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略) 减征幅度为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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