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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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中机供销北京机械配件中心: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机械 (略) 涉嫌 (略) 登记及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及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机械 (略) 于2019年10月23日取得变更登记及备案,其中企业类型由全民所 (略) ;投资人由中 (略) 北京机械配件部(后名称变更为中机供销北京机械配件中心)变更为北京国机快捷酒店(现为 (略) )。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再次取得变更登记及备案,其中注册资本由55万元增至3000万元,其中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出资55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占林出资2945万元。经调查,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对北京机械 (略) 两次变更均不知情。北京机械 (略) 提交的两次变更材料中,《北京机械 (略) 股东决定》和《北京机械 (略) 股东会决议》中“王静波”签字虚假;《关于“北京机械 (略) ”申请企业改制的批复》 (略)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出具;《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北京机械 (略) 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出具;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公章印文、 (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的公章印文、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处公章印文均与上述三个部门的真实公章印文不一致,均属于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方瑞(文)鉴字[2020]第25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6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7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8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机械 (略) 于2019年10月23日和2019年12月6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及备案,你本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本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向苗、朱宁 联系电话:*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2日

中机供销北京机械配件中心: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机械 (略) 涉嫌 (略) 登记及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及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机械 (略) 于2019年10月23日取得变更登记及备案,其中企业类型由全民所 (略) ;投资人由中 (略) 北京机械配件部(后名称变更为中机供销北京机械配件中心)变更为北京国机快捷酒店(现为 (略) )。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再次取得变更登记及备案,其中注册资本由55万元增至3000万元,其中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出资55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占林出资2945万元。经调查,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对北京机械 (略) 两次变更均不知情。北京机械 (略) 提交的两次变更材料中,《北京机械 (略) 股东决定》和《北京机械 (略) 股东会决议》中“王静波”签字虚假;《关于“北京机械 (略) ”申请企业改制的批复》 (略)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出具;《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北京机械 (略) 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出具;北京国机快捷酒店公章印文、 (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的公章印文、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处公章印文均与上述三个部门的真实公章印文不一致,均属于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方瑞(文)鉴字[2020]第25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6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7号】、【方瑞(文)鉴字[2020]第28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机械 (略) 于2019年10月23日和2019年12月6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及备案,你本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本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向苗、朱宁 联系电话:*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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