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3日(7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部门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4号 | 2023年2月23日 | 民乐县顺祥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 民乐县商品猪繁殖育肥基地建设项目 | *50T | |
2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5号 | 2023年2月23日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集中供水和固废处置建设项目-南华工业园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 *MB1L52151B | |
3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6号 | 2023年2月23日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集中供水和固废处置建设项目-盐池工业园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 *MB1L52151B | |
4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7号 | 2023年2月23日 | 张掖 (略) | 张掖 (略) 年产2000吨4,6-二*氧基-2-*磺酰基嘧啶项目 | *MA738P602K | |
5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8号 | 2023年2月23日 | (略) (略) | (略) (略) 3-巯基*酸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项目(一期) | *MA7EQML75H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联系电话:0936-*、传 真:0936-* ,邮箱:zyhbkf8216@163.com
通讯地址: (略) 甘州区东 (略) 生态环境局(润泉湖公园东侧)
邮编:*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3日(7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部门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4号 | 2023年2月23日 | 民乐县顺祥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 民乐县商品猪繁殖育肥基地建设项目 | *50T | |
2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5号 | 2023年2月23日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集中供水和固废处置建设项目-南华工业园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 *MB1L52151B | |
3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6号 | 2023年2月23日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集中供水和固废处置建设项目-盐池工业园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 *MB1L52151B | |
4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7号 | 2023年2月23日 | 张掖 (略) | 张掖 (略) 年产2000吨4,6-二*氧基-2-*磺酰基嘧啶项目 | *MA738P602K | |
5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3〕8号 | 2023年2月23日 | (略) (略) | (略) (略) 3-巯基*酸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项目(一期) | *MA7EQML75H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联系电话:0936-*、传 真:0936-* ,邮箱:zyhbkf8216@163.com
通讯地址: (略) 甘州区东 (略) 生态环境局(润泉湖公园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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