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经调研论证、征求南丹县各有关单位意见,由南丹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南丹县投资促进局反映。
联系电话:0778-*
电子邮箱:*@*63.com。
南丹县投资促进局
2023年3月6日
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等自治区近期出台的各类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精神,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上档进位,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落地南丹县、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价款)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7500万美元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房 (略) 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且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南丹县,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投产后不迁出本县、不改变在南丹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75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5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1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4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二)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1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15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6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三)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3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2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3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8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四)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4.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5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6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12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五)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7.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6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7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项目用地奖励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执行。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适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新落户重大项目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
第四条 金融支持政策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强优企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重点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确认入库的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下同)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对新入库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标准厂房支持政策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普通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工业项目,厂房租金按3—5元/平方米/月收取;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精细化标准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前五年租金给予“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县本级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为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制造业、研发类或区域总部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扶持资金来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县投资促进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用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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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经调研论证、征求南丹县各有关单位意见,由南丹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南丹县投资促进局反映。
联系电话:0778-*
电子邮箱:*@*63.com。
南丹县投资促进局
2023年3月6日
南丹县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等自治区近期出台的各类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精神,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上档进位,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落地南丹县、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价款)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7500万美元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房 (略) 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且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南丹县,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投产后不迁出本县、不改变在南丹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75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5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1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4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二)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1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15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6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三)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3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2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3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8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四)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4.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5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6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按项目用地12万元/亩给予奖励扶持。
(五)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7.5亿美元以上),年生产总值达60亿元人民币或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7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项目,项目用地奖励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执行。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适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新落户重大项目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
第四条 金融支持政策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强优企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重点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确认入库的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下同)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对新入库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标准厂房支持政策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普通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工业项目,厂房租金按3—5元/平方米/月收取;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精细化标准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前五年租金给予“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县本级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为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制造业、研发类或区域总部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扶持资金来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县投资促进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用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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