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医疗用房工程-建字第440106202321277
临时医疗用房工程-建字第440106202321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字第*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8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期 | 2023-03-06 |
建设单位(个人) | 南方医科大学 (略) ( (略)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临时医疗用房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5 |
建设位置 | 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9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收案号 | *2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864号 | |
流水号 | 建字第* | |
日期 | 2023-03-06 | |
建设单位(个人) | 南方医科大学 (略) ( (略) (略) )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临时医疗用房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5 | |
建设位置 | 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9号 | |
建设规模 | 自编门诊集中核酸采样区1幢,地上1层:970.38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附图1份;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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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字第*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8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期 | 2023-03-06 |
建设单位(个人) | 南方医科大学 (略) ( (略)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临时医疗用房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5 |
建设位置 | 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9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收案号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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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864号 | |
流水号 | 建字第* | |
日期 | 2023-03-06 | |
建设单位(个人) | 南方医科大学 (略) ( (略) (略) )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临时医疗用房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5 | |
建设位置 | 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9号 | |
建设规模 | 自编门诊集中核酸采样区1幢,地上1层:970.38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附图1份;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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