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后的公示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后的公示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 (略)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已收悉,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韦州矿区中南部韦二煤矿北井工业场地范围内。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位于北井工业场地西南侧,距离回风斜井约335米,场地周围为林地。瓦斯抽放站主要服务矿井北井各个采区开采期间的井下瓦斯气体收集及排放。矿井水处理设施服务韦二煤矿南井、北井运行期间的矿井水处理。根据《宁夏回族 (略) 韦州矿区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及《宁夏 (略) 北井矿井水处理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新建瓦斯抽采泵站1座、矿井水处理站1座,配套建设抽采管路、工业供水系统、矿井水处理管线系统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2.5万元,占总投资的4.75%。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施工期扬尘应严格落实“6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控制尾气排放。运营期内瓦斯抽采工程井下瓦斯*烷浓度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通过本次新建瓦斯抽放站引排至地面予以排放,排至地面的瓦斯气体主要成分为CH4和N2等,无VOCs等污染因子排放。排放井瓦斯排放套管露出地面部分最小高度需满足5米,按照规范设置采样口,套管顶部做防雨处理;按要求安装瓦斯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瓦斯中*烷(CH4)体积分数≥30%时,禁止直接对空排放;根据实际抽采效果和抽采量确定利用方向。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钻井泥浆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混凝土搅拌站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有效容积>10m3)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地面施工和场地内降尘洒水,不能及时利用部分通过临时输水管道输送至矿井南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矿井工业场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瓦斯抽采工程运营过程中废水主要为瓦斯抽采泵站水环式真空泵冷却循环用水系统排水和生活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放的浓水依托本工程新建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置;生活污水与北井工业场地生活区生活污水接厂内生活污水管网排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
3、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运营期内需做好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清水池、浓缩沉淀池、危废暂存间以及车间地面防渗措施以阻断废水下渗的污染途径,减小事故情况下废水对厂址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强污水管道及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切实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报警措施,以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是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源于抽采站泵房、管道间、水泵房、污水泵、污泥泵、风机等工程,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准值。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并开展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组织收集外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韦二煤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和维修废机油。职工生活垃圾和全矿职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经板框压滤机压滤后与原煤一起销售,设备维修废机油依托矿井工业场地已建设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
6、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及保护性措施,如定期更换垫片、维护检测仪器、遵循工艺流程以及配备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强化工艺、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职工培训和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和妥善处置劳动保护用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强化,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及药品等。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 (略) 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 (略)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已收悉,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韦州矿区中南部韦二煤矿北井工业场地范围内。瓦斯抽采泵站和矿井污水处理站位于北井工业场地西南侧,距离回风斜井约335米,场地周围为林地。瓦斯抽放站主要服务矿井北井各个采区开采期间的井下瓦斯气体收集及排放。矿井水处理设施服务韦二煤矿南井、北井运行期间的矿井水处理。根据《宁夏回族 (略) 韦州矿区韦二煤矿北井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及《宁夏 (略) 北井矿井水处理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新建瓦斯抽采泵站1座、矿井水处理站1座,配套建设抽采管路、工业供水系统、矿井水处理管线系统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2.5万元,占总投资的4.75%。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施工期扬尘应严格落实“6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控制尾气排放。运营期内瓦斯抽采工程井下瓦斯*烷浓度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通过本次新建瓦斯抽放站引排至地面予以排放,排至地面的瓦斯气体主要成分为CH4和N2等,无VOCs等污染因子排放。排放井瓦斯排放套管露出地面部分最小高度需满足5米,按照规范设置采样口,套管顶部做防雨处理;按要求安装瓦斯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瓦斯中*烷(CH4)体积分数≥30%时,禁止直接对空排放;根据实际抽采效果和抽采量确定利用方向。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钻井泥浆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混凝土搅拌站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有效容积>10m3)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地面施工和场地内降尘洒水,不能及时利用部分通过临时输水管道输送至矿井南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矿井工业场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瓦斯抽采工程运营过程中废水主要为瓦斯抽采泵站水环式真空泵冷却循环用水系统排水和生活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放的浓水依托本工程新建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置;生活污水与北井工业场地生活区生活污水接厂内生活污水管网排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
3、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运营期内需做好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清水池、浓缩沉淀池、危废暂存间以及车间地面防渗措施以阻断废水下渗的污染途径,减小事故情况下废水对厂址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强污水管道及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切实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报警措施,以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是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源于抽采站泵房、管道间、水泵房、污水泵、污泥泵、风机等工程,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准值。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并开展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组织收集外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韦二煤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和维修废机油。职工生活垃圾和全矿职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经板框压滤机压滤后与原煤一起销售,设备维修废机油依托矿井工业场地已建设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
6、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及保护性措施,如定期更换垫片、维护检测仪器、遵循工艺流程以及配备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强化工艺、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职工培训和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和妥善处置劳动保护用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强化,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及药品等。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 (略) 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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