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示
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示
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 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四)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五) (略) (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略) (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六)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
(七)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八) (略) 场( (略) 、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 (略) 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九)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十)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 (略) (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吨3.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取。
三、收费主体
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通知精神,港城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由港城产业园区城管局转变为国家税务总局沧州渤海新区税务局。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 (略) 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 (略)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五)《国家税 (略) 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
(六)《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渤新管字〔2012〕57号)
五、收费范围
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
六、收费对象
港城产业园区内所有产生生 (略) 居民(含新村、狼坨、渔沟、冯家堡) (略) 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驻新区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七、减免规定
以下范围免征:
(一) (略) 居民最低 (略) 民(凭有效证件);
(二)纳入民政部门 (略) (略) 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
(四)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五)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八、征收方式
(一)居民缴费代征代缴情形:由港城 (略) 管理局或委托的代征单位通过“ (略) 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委托代收代缴协议信息并传递至税务部门。代征单位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非居民按定额标准缴费情形:由港城 (略) 管理局通过“ (略) 非税收入信息平台”为缴费人录入应征收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子税务或新区税务局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缴纳完毕后,由新区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九、监督举报电话:0317-*
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 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四)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五) (略) (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略) (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六)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
(七)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八) (略) 场( (略) 、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 (略) 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九)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十)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 (略) (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吨3.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取。
三、收费主体
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通知精神,港城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由港城产业园区城管局转变为国家税务总局沧州渤海新区税务局。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 (略) 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 (略)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五)《国家税 (略) 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
(六)《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渤新管字〔2012〕57号)
五、收费范围
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
六、收费对象
港城产业园区内所有产生生 (略) 居民(含新村、狼坨、渔沟、冯家堡) (略) 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驻新区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七、减免规定
以下范围免征:
(一) (略) 居民最低 (略) 民(凭有效证件);
(二)纳入民政部门 (略) (略) 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
(四)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五)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八、征收方式
(一)居民缴费代征代缴情形:由港城 (略) 管理局或委托的代征单位通过“ (略) 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委托代收代缴协议信息并传递至税务部门。代征单位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非居民按定额标准缴费情形:由港城 (略) 管理局通过“ (略) 非税收入信息平台”为缴费人录入应征收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子税务或新区税务局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缴纳完毕后,由新区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九、监督举报电话: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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