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
上海赛源 (略)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黄彩霞 | |||
项目名称 |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地理位置: (略) 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315号a5栋 | ||||||
项目概况及评价范围: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下称“该用人单位”)成立于**日,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模具、注塑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 该用人单 (略) 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315号A5幢,位于华新工业园区,其主体厂房由3幢1层建筑构成,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1292m2,其中西部用作生产车间,东部用作行政办公,原料仓库占地面积约350m2,成品仓库占地面积约700m2,总建筑面积约2512m2。企业现有员工总人数为20人,其中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共4人,生产及辅助生产人员共16人。 | ||||||
评价项目组长 | 王磊 | 技术负责人 | 陈荣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陈荣 | 报告编制人 | 姜蔚 | |||
审核人 | 陈荣 | 项目组成员 | 高一鸣、曾秋霞 | |||
现场调查 | 调查时间:2023.1.9 调查人员:姜蔚 企业陪同人员:黄彩霞 | |||||
现场检测 | 现场检测时间:2023.1.11-2023.1.13 检测人员:蔡志云、陶烨 企业陪同人员:黄彩霞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铝尘、苯*烯、1.3-*二烯、*烯腈、其他粉尘(塑料粉尘)、聚*烯粉尘、聚*烯粉尘、噪声、高温 | |||||
检测结果 | 化学因素:全部达标。 物理因素:全部达标。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本项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通过现场调查及对项目资料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工艺和设备布局、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发放、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而在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辅助用室设置、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管理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该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所从事工种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告知。但现场调查期间,发现该用人单位只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了部分指令标识,未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高毒性危害因素的中文说明标识等,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该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仅在2021年期间进行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该用人单位于建成投产于2004年11月,其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和试运行阶段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方面不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其仅于2022年落实了操作工的岗中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为37.5%,本次体检中,出现一名需复查听力人员,企业未能提供复查结果资料;2020年和2021年均未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此外,企业未落实2020-2022年期间接害人员的岗前和离岗的体检,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综上,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因此,该用人单位在针对各岗位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通过检测,该公司岗位中存在化学危害因素浓度低于卫生限值,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如切实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则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可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该项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稿。 | |||||
报告完成时间 | **日 |
上海赛源 (略)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黄彩霞 | |||
项目名称 |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地理位置: (略) 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315号a5栋 | ||||||
项目概况及评价范围: 上海金野模塑有限公司(下称“该用人单位”)成立于**日,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模具、注塑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 该用人单 (略) 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315号A5幢,位于华新工业园区,其主体厂房由3幢1层建筑构成,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1292m2,其中西部用作生产车间,东部用作行政办公,原料仓库占地面积约350m2,成品仓库占地面积约700m2,总建筑面积约2512m2。企业现有员工总人数为20人,其中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共4人,生产及辅助生产人员共16人。 | ||||||
评价项目组长 | 王磊 | 技术负责人 | 陈荣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陈荣 | 报告编制人 | 姜蔚 | |||
审核人 | 陈荣 | 项目组成员 | 高一鸣、曾秋霞 | |||
现场调查 | 调查时间:2023.1.9 调查人员:姜蔚 企业陪同人员:黄彩霞 | |||||
现场检测 | 现场检测时间:2023.1.11-2023.1.13 检测人员:蔡志云、陶烨 企业陪同人员:黄彩霞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铝尘、苯*烯、1.3-*二烯、*烯腈、其他粉尘(塑料粉尘)、聚*烯粉尘、聚*烯粉尘、噪声、高温 | |||||
检测结果 | 化学因素:全部达标。 物理因素:全部达标。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本项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通过现场调查及对项目资料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工艺和设备布局、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发放、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而在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辅助用室设置、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管理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该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所从事工种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告知。但现场调查期间,发现该用人单位只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了部分指令标识,未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高毒性危害因素的中文说明标识等,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该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仅在2021年期间进行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该用人单位于建成投产于2004年11月,其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和试运行阶段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方面不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其仅于2022年落实了操作工的岗中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为37.5%,本次体检中,出现一名需复查听力人员,企业未能提供复查结果资料;2020年和2021年均未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此外,企业未落实2020-2022年期间接害人员的岗前和离岗的体检,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综上,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方面部分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因此,该用人单位在针对各岗位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通过检测,该公司岗位中存在化学危害因素浓度低于卫生限值,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如切实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则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可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该项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稿。 | |||||
报告完成时间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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