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石鼓社区泰兴路1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塘厦镇石鼓社区泰兴路1号(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45"49.246" ,东经 114°5"30.494"。项目占地面积为3000m2,建筑面积为350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自行车硅胶配件295.92吨、自行车泡沫配件4.32吨、塑胶膜(作为包装材料自用)18.81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废水属于清洁下水, (略) 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网,然 (略) 塘厦石桥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废气: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少量烟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吹膜、注模成型、压片、热压成型、发泡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噪声: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泰兴路出租房和家寮村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贡献值叠加背景值后的预测值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金属碎屑、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切削油桶、含油金属碎屑、废液态硅胶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3-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石鼓社区泰兴路1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宇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塘厦镇石鼓社区泰兴路1号(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45"49.246" ,东经 114°5"30.494"。项目占地面积为3000m2,建筑面积为350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自行车硅胶配件295.92吨、自行车泡沫配件4.32吨、塑胶膜(作为包装材料自用)18.81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废水属于清洁下水, (略) 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网,然 (略) 塘厦石桥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废气: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少量烟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吹膜、注模成型、压片、热压成型、发泡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噪声: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泰兴路出租房和家寮村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贡献值叠加背景值后的预测值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金属碎屑、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切削油桶、含油金属碎屑、废液态硅胶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3-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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