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港航 (略) :
我厅于2023年 (略) 提交的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略) (略) 于2022年12月30日以《关于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抛泥区变更的批复》(皖港航函〔2022〕131号)同意该项目抛泥区变更,省交通运输厅于2023年2月10日以《关于确认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区变更批复情况的复函》 (略) (略) 关于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区变更的批复意见。我 (略) 水利水电
勘测 (略) 于2023年2月18日对《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开展了技术评审。
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抛泥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17 (略) 水利厅《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皖水保函〔2017〕680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
附件: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总院移〔2023〕27号)
2023年2月25日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港航 (略) :
我厅于2023年 (略) 提交的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略) (略) 于2022年12月30日以《关于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抛泥区变更的批复》(皖港航函〔2022〕131号)同意该项目抛泥区变更,省交通运输厅于2023年2月10日以《关于确认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区变更批复情况的复函》 (略) (略) 关于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区变更的批复意见。我 (略) 水利水电
勘测 (略) 于2023年2月18日对《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开展了技术评审。
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抛泥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17 (略) 水利厅《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皖水保函〔2017〕680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
附件: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红山头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总院移〔2023〕27号)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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