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示名称 | 公示内容 | 备注 |
1 | 收费项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2 | 收费标准 | 残保金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于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X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 | |
3 | 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 高碑店分局 | |
4 | 计费单位 | 元/1.5%残疾人安置比例 | |
5 | 收费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
6 | 收费范围 | (略) 区域内 | |
7 | 收费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
8 | 征收方式 |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提报,残联将年度审核结果推送至税务局,由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 |
9 | 减免规定 | 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文件指导意见:减免优惠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以上,但未达到 1. 5% 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保金; 在 1% 以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保金(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保金(三)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含 30 人)的企业, 免征残保金(四)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征残保金; 成立不足一个月的, 不征收残保金。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