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3号关于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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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号关于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3号 关于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2-14 16:05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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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020-*-30-03-*)属新建,项目于2020年6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位 (略) 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旺高片区,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23′42.097″,北纬24°34′40.187″,用地面积13333.2m2。项目拟建设3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2条人造岗石及深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体、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粉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振动喂料机2台、颚式破碎机4台、锤式破碎机4台、磨机8台、HC大型磨粉机3台、HCH超细环辊磨粉机3台、制砂机6台、提升机6台、雷蒙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矿石→装卸→振筛入料、清洗→一次破碎→二次破碎→制砂、粗磨→细磨→包装→成品。人造岗石及深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自动称量斗2台、单色搅拌系统12台、混合搅拌系统2台、压机2台、水刀2台、大锯6台、线条机4台、红外线切割机6台、雕刻机3台、16头纳米超洁亮磨机2台、贴膜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碎石/碎玻璃、碳酸钙粉、混合树脂、助剂→自动配料→真空搅拌→真空振动加压成型→方料养护→脱模→方块料→切割成毛板→找平与粗磨→精磨→板材切割→清洁与打蜡→抛光→质检→成品包装→入库。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4.7万元,占总投资的0.947%。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线须布置在封闭标准厂房内。超细粉生产线入料、筛分、一级破碎采用湿式作业;二级破碎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研磨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尾气导入研磨设备进行内循环;包装工段设独立操作间,产品料仓出料口采用滤袋连接,并配套布袋除尘器收尘。人造岗石生产线投料、输送、混合搅拌、加压成型工序均为封闭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厂房外排放;荒料锯解、抛光、裁切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废气处理设施须经常检查、及时检修,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落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原料堆场搭设密闭厂房并安装自动洒水装置、车间地面及道路硬化、定期清扫、设置喷雾降尘、设置洗车平台等降尘措施,减少扬尘,确保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矿石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加盖顶棚)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人造岗石生产线的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及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化学品包装物等为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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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号 关于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2-14 16:05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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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3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020-*-30-03-*)属新建,项目于2020年6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位 (略) 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旺高片区,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23′42.097″,北纬24°34′40.187″,用地面积13333.2m2。项目拟建设3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2条人造岗石及深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体、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及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粉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振动喂料机2台、颚式破碎机4台、锤式破碎机4台、磨机8台、HC大型磨粉机3台、HCH超细环辊磨粉机3台、制砂机6台、提升机6台、雷蒙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矿石→装卸→振筛入料、清洗→一次破碎→二次破碎→制砂、粗磨→细磨→包装→成品。人造岗石及深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自动称量斗2台、单色搅拌系统12台、混合搅拌系统2台、压机2台、水刀2台、大锯6台、线条机4台、红外线切割机6台、雕刻机3台、16头纳米超洁亮磨机2台、贴膜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碎石/碎玻璃、碳酸钙粉、混合树脂、助剂→自动配料→真空搅拌→真空振动加压成型→方料养护→脱模→方块料→切割成毛板→找平与粗磨→精磨→板材切割→清洁与打蜡→抛光→质检→成品包装→入库。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4.7万元,占总投资的0.947%。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线须布置在封闭标准厂房内。超细粉生产线入料、筛分、一级破碎采用湿式作业;二级破碎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研磨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尾气导入研磨设备进行内循环;包装工段设独立操作间,产品料仓出料口采用滤袋连接,并配套布袋除尘器收尘。人造岗石生产线投料、输送、混合搅拌、加压成型工序均为封闭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厂房外排放;荒料锯解、抛光、裁切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废气处理设施须经常检查、及时检修,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落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原料堆场搭设密闭厂房并安装自动洒水装置、车间地面及道路硬化、定期清扫、设置喷雾降尘、设置洗车平台等降尘措施,减少扬尘,确保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矿石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加盖顶棚)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人造岗石生产线的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及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化学品包装物等为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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