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3年3月3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等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建筑用凝灰岩矿区包括“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上岙矿区”和“平阳县山根采石场”,是两处闭坑矿山(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上岙矿区自2011年1月开始开采,于2018年3月结束,遗留采场面积*m2,宕面标高+17.17m~+182.30m,相对高差165.13m,宕面边坡面积*m2、宕底面积49552m2,宕面边坡面积与宕底面积之比为1:0.36;矿产品主要供应平阳县鳌江镇的填海工程建设;平阳县山根采石场自2006年开始开采,于2011年结束,遗留采场面积70454m2,宕面标高+13.20m~+176.60m,相对高差163.40m,宕面边坡面积61689m2、宕底面积18513m2,宕面边坡面积与宕底面积之比为1:0.30;矿产品主要供应平阳县鳌江镇的填海工程建设),矿区位于平阳县城昆阳镇140°方向,直距8.4公里;鳌江镇北东60°方向、直距6k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36′29″,北纬27°36′55″;行政隶属鳌江镇海城村管辖。项目区有水泥道路与南侧和东侧的县乡公路相连接,往西通向鳌江镇,可转水路和铁路运输,往东直达西湾风景区。由于历史原因,矿山开采不规范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到位,形成高陡边坡,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
根据“ (略) 矿山复绿三年专项行动”和平阳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为了使裸露的山体得到有效治理,消除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地资源,需对两矿山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使现在的废弃矿山成为边坡安全稳定、生态和谐融洽、环境优美舒适、可综合利用的建设用地。根据《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229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建筑用凝灰岩矿 (略)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项目,原则同意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立项,项目纳入平阳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企业于2019年12月委托浙江 (略) 编制完成了《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8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关于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0〕12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目前实际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四)验收范围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本次为(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与企业提供的材料表明,项目矿山尚处于基建期,前期仅对部分开拓道路开挖多余的土石方进行加工销售,现正在进行平台清理工作及采矿区平台排水沟工作,目前已建成破碎加工场地、辅助生产工业场地、生活服务场地排水沟。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施工期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地表径流水、道路抑尘用水、采装作业用水、破碎筛分抑尘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经地埋式A/O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地表径流水经矿区截排水沟汇入宕底多级拦沙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喷淋抑尘等;破碎生产线湿法加工喷淋废水和振动筛碎石砂水洗废水收集至废水回收池,经泵提升至污泥浓缩罐,一部分清水进入循环清水池,另一部分经泵输送至板框式压滤机进行脱水压榨,滤清液进入循环清水池,清水池水回用于湿法破碎筛分喷淋、水洗等,不外排;洗车池废水及厂区地面清洗废水等经集水沟汇入办公房北侧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路面降尘等,不外排;道路抑尘用水、采装作业用水基本全部蒸发,不外排。
(二)废气
爆破前向预爆破矿体表面洒水,爆破后用高压水枪对爆堆进行洒水降尘,选择合理的最小抵抗线、炮孔深度、合理超深和炸药单耗药量;购置了自带干式捕尘装置的潜孔钻机;筛分,破碎、筛分、制砂工序在半密闭钢房内进行,采取湿式水洗工艺,对生产环节产尘点,包括破碎、振动、筛分进行喷雾处理,分别在龙口(卸料仓)、一破、二破、输送带端口、等位置安装自动喷淋系统,采用雾化喷淋抑尘;输送带全程封闭,成品堆场防尘网遮盖,并辅以洒水降尘;装卸过程采取洒水降尘,降低装卸高度、洒水车定期对堆场矿石料进行湿润;运输过程采取限速、篷布遮盖、道路洒水等措施;灶台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6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矿区严格控制噪声的排放措施,项目产噪设备加装了减振基础,设备进行了封闭,各类设备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运输车辆进入矿区一律禁鸣,夜间原则上禁止施工。
(四)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沉淀泥沙、污泥滤饼收集经干化后外送综合利用;废机油、 (略) 内暂存,委托平阳 (略) 收集并协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剥离物部分用来修建运输道路、平整工业场地,残坡积土部分用于矿山的复垦绿化,其余外送综合利用。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大气环境监测结果
2023年1月7日监测结果表明,开采区A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023年2月8日监测结果表明,开采区A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声环境监测结果
2023年1月7日监测结果表明,厂界监测点的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五、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加强矿山的日常安全巡查。
2、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防止跑冒滴漏,进一步完善废水收集系统,加强雨污分流,做好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进一步完善洒水抑尘,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六、验收结论
经现场查验,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基本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其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项目(分期)竣工环保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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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3年3月3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等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建筑用凝灰岩矿区包括“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上岙矿区”和“平阳县山根采石场”,是两处闭坑矿山(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上岙矿区自2011年1月开始开采,于2018年3月结束,遗留采场面积*m2,宕面标高+17.17m~+182.30m,相对高差165.13m,宕面边坡面积*m2、宕底面积49552m2,宕面边坡面积与宕底面积之比为1:0.36;矿产品主要供应平阳县鳌江镇的填海工程建设;平阳县山根采石场自2006年开始开采,于2011年结束,遗留采场面积70454m2,宕面标高+13.20m~+176.60m,相对高差163.40m,宕面边坡面积61689m2、宕底面积18513m2,宕面边坡面积与宕底面积之比为1:0.30;矿产品主要供应平阳县鳌江镇的填海工程建设),矿区位于平阳县城昆阳镇140°方向,直距8.4公里;鳌江镇北东60°方向、直距6k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36′29″,北纬27°36′55″;行政隶属鳌江镇海城村管辖。项目区有水泥道路与南侧和东侧的县乡公路相连接,往西通向鳌江镇,可转水路和铁路运输,往东直达西湾风景区。由于历史原因,矿山开采不规范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到位,形成高陡边坡,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
根据“ (略) 矿山复绿三年专项行动”和平阳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为了使裸露的山体得到有效治理,消除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地资源,需对两矿山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使现在的废弃矿山成为边坡安全稳定、生态和谐融洽、环境优美舒适、可综合利用的建设用地。根据《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229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建筑用凝灰岩矿 (略)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项目,原则同意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立项,项目纳入平阳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企业于2019年12月委托浙江 (略) 编制完成了《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8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关于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0〕12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目前实际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四)验收范围
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本次为(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与企业提供的材料表明,项目矿山尚处于基建期,前期仅对部分开拓道路开挖多余的土石方进行加工销售,现正在进行平台清理工作及采矿区平台排水沟工作,目前已建成破碎加工场地、辅助生产工业场地、生活服务场地排水沟。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施工期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地表径流水、道路抑尘用水、采装作业用水、破碎筛分抑尘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经地埋式A/O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地表径流水经矿区截排水沟汇入宕底多级拦沙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喷淋抑尘等;破碎生产线湿法加工喷淋废水和振动筛碎石砂水洗废水收集至废水回收池,经泵提升至污泥浓缩罐,一部分清水进入循环清水池,另一部分经泵输送至板框式压滤机进行脱水压榨,滤清液进入循环清水池,清水池水回用于湿法破碎筛分喷淋、水洗等,不外排;洗车池废水及厂区地面清洗废水等经集水沟汇入办公房北侧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路面降尘等,不外排;道路抑尘用水、采装作业用水基本全部蒸发,不外排。
(二)废气
爆破前向预爆破矿体表面洒水,爆破后用高压水枪对爆堆进行洒水降尘,选择合理的最小抵抗线、炮孔深度、合理超深和炸药单耗药量;购置了自带干式捕尘装置的潜孔钻机;筛分,破碎、筛分、制砂工序在半密闭钢房内进行,采取湿式水洗工艺,对生产环节产尘点,包括破碎、振动、筛分进行喷雾处理,分别在龙口(卸料仓)、一破、二破、输送带端口、等位置安装自动喷淋系统,采用雾化喷淋抑尘;输送带全程封闭,成品堆场防尘网遮盖,并辅以洒水降尘;装卸过程采取洒水降尘,降低装卸高度、洒水车定期对堆场矿石料进行湿润;运输过程采取限速、篷布遮盖、道路洒水等措施;灶台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6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矿区严格控制噪声的排放措施,项目产噪设备加装了减振基础,设备进行了封闭,各类设备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运输车辆进入矿区一律禁鸣,夜间原则上禁止施工。
(四)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沉淀泥沙、污泥滤饼收集经干化后外送综合利用;废机油、 (略) 内暂存,委托平阳 (略) 收集并协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剥离物部分用来修建运输道路、平整工业场地,残坡积土部分用于矿山的复垦绿化,其余外送综合利用。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大气环境监测结果
2023年1月7日监测结果表明,开采区A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023年2月8日监测结果表明,开采区A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声环境监测结果
2023年1月7日监测结果表明,厂界监测点的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五、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加强矿山的日常安全巡查。
2、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防止跑冒滴漏,进一步完善废水收集系统,加强雨污分流,做好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进一步完善洒水抑尘,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六、验收结论
经现场查验,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矿地综合利用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基本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其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项目(分期)竣工环保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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