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视图时要用 包围var flashvars = {f: "",s:"0",c:"0",e:"2",v:"80",p:"1",lv:"0",loaded:"loadedHandler",my_url:encodeURIComponent(window.locatio" />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2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2号)

被处罚人:安永红

身份证号:50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21X

地址: (略) 南川区水江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1.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永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永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安永红作为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301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安永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被处罚人:安永红

身份证号:50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21X

地址: (略) 南川区水江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1.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永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永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安永红作为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301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安永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