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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2号)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2号)
被处罚人:安永红
身份证号:50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21X
地址: (略) 南川区水江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1.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永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永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安永红作为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301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安永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被处罚人:安永红
身份证号:50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21X
地址: (略) 南川区水江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1.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永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永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安永红作为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301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安永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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