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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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 (略) :

你公司《关于内 (略) 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 (略) 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县城关镇陶家夭村,矿区面积为0.6975k平方米。项目扩增开采规模至年开采饰面用花岗岩3万立方米,新建临时堆料场、表土堆场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2.5%。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采取露天开采方式,表土剥离、切割、钻孔、爆破、装载、运输等生产环节均进行洒水抑尘,废石场、排土场及时碾压并定期洒水,运输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进行苫盖,物料贮存场所进行封闭,矿区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矿区内设置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须有夜视功能)。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矿坑积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对高噪音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以控制爆破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剥离表土运至表土堆场,后期用于矿区生态恢复;采矿废石依托现有破碎生产线加工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须严格遵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使矿区生态工程建设与生产同步进行,减少影响生态环境。排土场、采矿区做好护坡工程和排水工程,加强矿区绿化工程。服务期满后,露天采场、排土场等区域须进行复垦及绿化,恢复矿区植被。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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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略) :

你公司《关于内 (略) 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 (略) 和林县前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县城关镇陶家夭村,矿区面积为0.6975k平方米。项目扩增开采规模至年开采饰面用花岗岩3万立方米,新建临时堆料场、表土堆场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2.5%。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采取露天开采方式,表土剥离、切割、钻孔、爆破、装载、运输等生产环节均进行洒水抑尘,废石场、排土场及时碾压并定期洒水,运输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进行苫盖,物料贮存场所进行封闭,矿区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矿区内设置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须有夜视功能)。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矿坑积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对高噪音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以控制爆破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剥离表土运至表土堆场,后期用于矿区生态恢复;采矿废石依托现有破碎生产线加工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须严格遵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使矿区生态工程建设与生产同步进行,减少影响生态环境。排土场、采矿区做好护坡工程和排水工程,加强矿区绿化工程。服务期满后,露天采场、排土场等区域须进行复垦及绿化,恢复矿区植被。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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