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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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2号

汤阴县森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c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壶台公路与京广线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该公司门禁系统,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 11 月 16 日 24 时至 11 月21 日 18 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有混凝土车辆违反管控运输的记录,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运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略) 橙色预警管控文件;门禁系统车辆出入记录截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21500,代入公式:215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4.0 / 5 + ( 2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500.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略) 橙色预警管控文件、门禁系统车辆出入记录截屏。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元整(21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2号

汤阴县森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c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壶台公路与京广线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该公司门禁系统,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 11 月 16 日 24 时至 11 月21 日 18 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有混凝土车辆违反管控运输的记录,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运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略) 橙色预警管控文件;门禁系统车辆出入记录截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21500,代入公式:215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4.0 / 5 + ( 2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500.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略) 橙色预警管控文件、门禁系统车辆出入记录截屏。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元整(21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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